李復甸/臺灣政府不該包庇國人在境外犯罪   

▲在肯亞電信詐騙罪嫌的臺灣人,搭機時均被套上黑色頭套未露臉。(圖/翻攝自新華社

文/李復甸

臺灣詐騙集團在肯亞招募兩岸華人到非洲進行詐騙。去年起,集團人員在肯亞首都奈洛比被捕,陸續被被遣送到大陸。近日來,媒體大量報導,民意沸騰。有人認爲臺灣人怎可被任意被遣返到大陸?有人認爲臺灣司法輕縱電信詐欺,這些人和詐騙集團沾上了邊應該在大陸判刑,以整飭詐騙亂象

跨國犯罪由誰管轄?國際法著名的案例蓮花號案( S.S.Lotus case )在1926年法國的蓮花號在公海上撞沉了土耳其波茲闊號 (S.S.Boz-Kourt)。土耳其主張被害國管轄主義,拘捕了法國船長Monsieur Demons加以審判。法國認爲船長在揚着法國旗揚着的船隻上,應依屬地法或屬人法審理法國船長。案件在國際常設法庭( 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提出。國際常設法庭認爲土耳其人受到傷害當然有刑事管轄權國人歸法國法院管轄,在公海上船旗國其管轄權也是國際上的慣例,法國因此也有權管轄。兩國各自擁有管轄的依據,且互不排斥。既然土耳其依法行使管轄,法國就沒有抗議權利

司法的管轄原則,第一是屬地主義,在誰的土地上犯罪就由誰管;第二是被害國管轄主義,誰受到犯罪危害就由管誰;第三是屬人主義,誰的人民犯罪就歸誰管。臺灣人在肯亞犯罪侵害中國大陸人民,依據法律該可由肯亞、大陸及臺灣管轄。當犯罪嫌疑人或是通緝犯不在管轄範圍內,爲了行使司法權,兩政府間有引渡條約或協議,且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便可引渡。

但是,犯罪行爲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質時,得拒絕引渡。通常也不會將自己的人民引渡到外國接受審判。兩岸之間並非引渡,而是基於司法互助的協議將潛逃到對岸的犯罪嫌疑人遣返。這些在肯亞涉嫌詐騙大陸人的臺灣人,被大陸政府要求肯亞引渡到大陸受審,確實是國際社會的法律慣行

▲涉案的臺灣人飛抵北京。(圖/翻攝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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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刑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其最輕本刑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方適用我國刑法。國民境外犯電信詐欺是未滿三年有期徒刑的輕罪,臺灣無管轄權。臺灣既不能要求引渡,也沒有請求大陸司法互助的可能。

以往政府主張大陸是我中華民國國土,在大陸犯罪並非在外國犯罪,故而可以要求司法互助。同一理由又以大陸之人民幣不是國幣也不是外幣,僞造人民幣只能以僞造有價證券處理。在憲法臨時條款架構下,這邏輯還是通的。但是這種法令解釋很難說服在目前兩岸情勢國際局勢下的觀察。

若是民進黨政府上臺之後,立場就更尷尬了。要主張兩國,就必須用引渡或司法互助,這是大陸所不可能接受的;要主張主權及於大陸,又不是民進黨羣衆所能接受。那麼臺灣人在大陸犯案,我們的司法就完全束手無策了。在陳水扁執政時代,廈門一棟面對金門大樓被用爲對臺電信詐欺的基地,甚至入侵臺灣某偏綠銀行電腦,掌握數萬筆存戶資料,扁政府完全無法處理。

處理跨國犯罪,有一套國際既存習慣法,不是義和團式的喧鬧可以解決問題。任何一個政府都不能容忍,以跨越國境來逃避司法追訴。甚至有義務協助他國依法訴追。臺灣人民跨境犯罪非僅出現在對岸,任何主權國家或地區都可依其管轄作成刑事判決。臺灣政府有權利包庇臺灣人民在國外犯罪嗎?

●作者李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