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建議林若亞條款 薪資覈實課稅通勤費可扣除

▲立法院建議林若亞條款應該加入通勤費可以減除,減除額度同樣爲薪資額度的3%(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已經正式拍板俗稱「林若亞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方式。而根據瞭解,行政院版本主要有三項可以減除的項目,包含治裝費、進修訓練費以及職業上的工具支出可以減免,預計可以回溯到今年的1月1日。

立法院法制局出具「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的草案顯示,目前薪資收入可扣除的項目包含治裝、進修以及訓練費,與德國法廣泛的概括覈實扣除不同,比較像是日本的特定項目的核實扣除,但是相較於日本特定支出可以扣除則明顯不足,尤其是通勤費是薪資當中直接、必要的費用,列入可扣除項目應該不用質疑。

而報告建議,林若亞條款的通勤費應該增訂一般通勤者必要的通勤支出每人每年減除的金額爲薪資總額的3%爲限。

法制局的報告也指出,薪資特別扣除額爲定額20萬元,是一種「實質總額化」的方式,來計算薪資所得者爲取得收入而須付出的成本費用,如果薪資所得者實際支付的成本費用高於20萬元,不可以主張扣除,但成本費用低於20萬元者仍可扣除20萬元,也即享有超額得扣除利益,雖然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但悖離量課稅原則。目前林若亞條款已經送立法院待審,未來變化立法委員也會提出各種不同的看法。

所謂「林若亞條款」名模林若亞2005年收入約30萬元報稅時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指收入全都花在治裝等費用,全部申請列舉扣除,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不得采列舉扣除,要求補稅5萬多元。林若亞當時不服申請複查被國稅局駁回,打官司欲討公道,經承審法官聲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現在也俗稱林若亞條款或名模條款,認定國稅局不許列舉扣除是違憲行爲,2年內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