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週刊/再修「一例一休」  勞資合意纔是彈性

行政院外勞抗議一例一休修法。(圖/本報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總經理)幾番波折,一例一休紛擾已近週年,全國各界上下從事業單位僱主、勞工政府,於營運職場法案無不怨聲四起,造成社會動盪與不安,勞僱雙方皆反映出僱傭分歧與職場僱傭障礙。

在各方呼籲下,勞動部先於十月三十一日預告了《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方向,擬針對日來各界所提意見研議修法內容,爲期解決當務之急,緊接着行政院會於十一月十日通過勞動部所提版本,由院長賴清德宣佈並強調更修以「四個不變」及「四個彈性」爲原則,認爲以「保障勞工權益,給予資方彈性」爲最大公約數,並呼籲朝野各界及勞資雙方不要再各自極端對立,盼攜手合作,理性客觀促成這次修法內容,共同推動經濟發展。於此,筆者認爲,再修一例一休,爲兼顧企業經營、勞工經濟,勞資合意纔是彈性。

從這次修法內容看來,如預期中並無太多意外。賴清德院長以所謂的「四個不變」來保障勞工權益,如:正常工時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週休二日原則不變。另以 「四個彈性」兼顧經濟發展,賦予企業經營於勞務管理上之彈性,如: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假運用彈性。

外界輿論認爲此次修法偏向企業界,主要是爲資方解套,而部分民意代表及勞工團體又批評此次修法幾乎要修回原狀,抨擊政府保護勞工權益不彰。其實深入分析政府此次提出的五大重點修法皆是過去爭議最甚、最窒礙難行的項目,而以「四個不變」及「四個彈性」爲修法考量的同時,其實不難窺見政府尚留一手,即多項規定都要求需要勞資會議工會同意,或部分規定得經勞動局同意與核備後方得施行,因此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勞工權益,併兼顧資方經營管理之彈性,並不如外界所想像全然偏袒資方。

一例一休修法五大重點,「四個不變」及「四個彈性」:

(1)正常工時維持勞基法內之規定每日工作時間最多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週休二日不變。唯「休息日」出勤之工時計算擬改回依勞工實際出勤計算之,即取消做一給四及做四給八之倍數時數規定,即勞工加班費按「時」計算時數。

(2)對於有需要增加勞工加班時數之事業單位,因季節性需求之產業或行業考慮給予彈性,加班時數採工時總量管制,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累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一三八小時爲限。認爲原勞基法中加班總工時時數並未改變,計算加班工資之加班費率也未改變。

(3)現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應間隔十一小時爲妥,經勞資協商至少不得低於八小時。輪班調動不管是十一小時或八小時也都要勞工同意。

(4)週休二日擬鬆綁後改採十四天休四天之機制,兼顧僱主經營管理人力調度能力與勞工工作經濟或有形成連假安排休閒之需求,賴揆表示,社會誤解的連續工作十二天「絕非常態」。

(5)勞工年資特別休假於年度內應休未休排假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後遞延至次年實施,遞延一年後應休未休之天數則僱主應給付折算工資。

增修工會、勞資會議同意、主管機關備查

綜觀以上各項目前社會呼籲汲汲迫於修法的內容來看,雖說「四個不變」及「四個彈性」,但政府更約制了事業單位必須在另符合「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之程序得爲調整,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並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爲但書。

大修法重點中,除了勞工同意、勞資會議程序外,就有三大項重點加重僱主須經當地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查與核備的行政權限。於此,筆者認爲,此次政府再度爲勞基法研議做更修,同時祭出強調相關事業單位之勞務管理措施應採「工會、或勞資會議」勞工同意權以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政府監督兩條件來做前提說鬆綁以爲彈性,使僱主較具彈性管理空間與勞工權益保障以維平益,看似美意一樁,但也有隱憂。

勞資合意 倡勞資和諧

未來工會角色、勞資會議兩項勞資雙方得以溝通之平臺將更形重要,讓勞資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方式,來確立勞資雙方勞動條件及僱傭方式的變更,勞資合意爲雙方共識下使得資方僱主更具經營彈性與管理,勞方也能於工作中爭取自己的工作經濟所需創造和諧對話機制,縱然應樂觀其成。但令人擔心的也恐怕又是「亂源」的開始,後續因一例一休後段更修以但書加註:「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等程序將製造更多勞資紛亂。

正如過去「工會、或勞資會議」組織的適法性、適格性其集體協商的效能爲何,亦多有詬病,尚有進一步重建秩序之必要,纔不枉未來更修後的一例一休法案依然績效不彰。另勞資僱傭關係,是否應迴歸民法私法契約即兩造合意約定的精神,政府對於企業經營管理不宜置喙過多,給予勞資雙方真正的彈性,以免影響勞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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