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我逃亡20年 除了炒股沒做過錯事
(原標題:勞榮枝案庭審結束將擇期宣判 被害人家屬:希望判處死刑)
↑庭審現場
經過兩天的公開開庭審理,備受關注的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於今日(12月22日)下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法院宣佈休庭,將另行擇期宣判。
紅星新聞記者全程旁聽此案,在該案刑事部分辯論期間,控辯雙方均就勞榮枝是否犯故意殺人罪,其搶劫罪是否有致人死亡、入室搶劫的加重行爲,綁架罪是否存在致人死亡的加重行爲進行了辯論。
22日,前來參與庭審的被害人之一熊某的弟弟熊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是看到新聞後才知道勞榮枝落網且案件會公開審理,這些年來熊某一家的慘遭殺害對其家人傷害巨大,希望法院能判處勞榮枝死刑。
在22日下午的庭審過程中,法院調查階段結束,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檢方指控,勞榮枝夥同其男友連續實施犯罪,犯罪事實清楚,四起案件均由兩人共同實施,兩人均系主犯,作案分工明確,兩人共同商議作案對象、地點等,且常州案證人劉華證言直接印證,兩人實施犯罪時,均對被害人進行死亡威脅。
↑庭審現場
檢方指出,勞榮枝在被審時說“殺人的事情主要是法子英乾的”、“我們只是分工”、“點一把火燒了”等言論,均反應勞榮枝有明顯的犯罪故意,每次犯罪後,勞榮枝都攜帶謀取的鉅額財富獨自先行潛逃,這證明勞榮枝有無數次逃離的機會,勞榮枝稱其被法子英脅迫的辯解不合常理,所得非法財產也是由兩人共同揮霍。
檢方還指出,勞榮枝的多項辯解不成立,她一邊說法子英逼她做飯洗衣服,一邊又說法子英會給她洗衣做飯;一邊說自己不用靠搶劫能工作和生活,一邊與法子英共同生活三年共同犯罪;一邊稱自己和法子英心照不宣,一邊又說不知道法子英殺人;一邊說自己同情弱者,不會捆綁女性,一邊又在溫州案中說只關心法子英不擔心其他兩人;一邊在作案時積極銷燬指紋證據,一邊又說自己是被脅迫不屑於犯罪;一邊說自己從來不會說謊,一邊在四起案件中和逃亡生活中欺騙他人。
↑被害人熊某弟弟說,這些年來哥哥一家慘遭殺害對其家人傷害巨大
在1996年南昌案中,勞榮枝辯解自己離開時熊某還活着,熊某的死亡時間是下午且被分屍,分屍的時間很長,在時間上勞榮枝有可能在場。勞榮枝供述中稱自己提出剪電話線和縱火,與她不屑於犯罪的辯解,檢方認爲不合常理。
檢方綜合分析了勞榮枝在合肥案中的犯罪行爲。勞榮枝供述她明知法子英說要殺一個給殷某看,勞榮枝還是去購買了舊冰箱,和法子英一起挪動裝有成塊屍體的陸某;法子英落網後,在1999年7月24日第一份供述中編造了一個故事,直到4天后房東在出租屋發現屍體報案,給勞榮枝4天的逃亡時間;法子英3次交待勞榮枝殺掉殷某與勞榮枝供述一致,以及勞榮枝親筆寫下的“他的同夥會讓我比剛纔那個人死得還快”的字條,證明勞榮枝主觀惡性極大;法子英在被審訊迴避是否殺害殷某以及殷某被勒死的死亡方式,不符合法子英的殺人方式更符合女性的犯罪手段。多項證據證明勞榮枝和法子英均系主犯,殷某被勞榮枝殺害,應予以認定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
檢方認爲,勞榮枝夥同法子英實施多起犯罪,致人死亡,應認定其犯有搶劫罪、且具有致人死亡、入室搶劫的加重行爲;犯綁架罪且存在致人死亡的加重行爲;而在合肥案中,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勞榮枝犯罪的後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意極強、社會危害性極大;勞榮枝受過良好的教育,她沒有抵禦誘惑、希望通過捷徑獲得大量財富,應對自己的行爲承擔一定的責任,數罪併罰,應予以嚴懲。
庭審中,合肥案被害人陸某妻子朱大紅要求嚴懲犯罪,對勞榮枝從重處罰,並要求勞榮枝賠償喪葬費、生活費等共計134餘萬元。
朱大紅的法律援助律師劉靜潔指出,勞榮枝夥同法子英犯罪導致陸某死亡,法子英伏法後陸某的家屬未獲得一分賠償。陸某的去世後意味着家中的頂樑柱也塌了,陸家一度陷入絕境。
↑朱大紅法律援助律師劉靜潔接受媒體採訪
劉靜潔認爲,勞榮枝有強大的意識和非凡的表演才能,以其柔弱的表現欺騙所有人,勞榮枝在法庭裡聲淚俱下說自己過着暗無天日的生活,但當她養着狗,學鋼琴、畫畫時,未曾想到在貧困中掙扎的朱大紅及其家人。且目前勞榮枝能賠償的只有她被抓前的3萬元積蓄,希望勞榮枝能拿出更多賠償。
勞榮枝表示她盡其所能賠償,但她的賠償能力有限。勞榮枝的辯護人則認爲,陸某由法子英殺害,勞榮枝沒有直接參與殺人,與陸某的死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責任;即使法院認定陸某的死勞榮枝也有一定責任,原告提出的醫療費、交通費等沒有實際發生,應只承擔喪葬費和與喪葬費有關的費用。
對於該起案件中另一名死者殷某,勞榮枝稱對方是合肥坐檯後第一個聯繫她的,不是她物色的對象,她知道殷某沒有多少錢,“如果由我實施、策劃,我會選擇老闆,不會找殷某。”
勞榮枝承認搶劫罪、綁架罪 不認可故意殺人罪
勞榮枝的辯護律師認爲,檢方指控的部分事實存在瑕疵,缺乏相關證據的佐證;在合肥案中,勞榮枝未承認購買冰箱,她在此案件中只存在綁架行爲,且法子英案合肥法院的兩個判決均認定殷某系法子英所殺;其認可勞榮枝犯搶劫罪、綁架罪,但認爲除被害人陸某以外,均是法子英在勞榮枝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被害人殺害,勞榮枝的犯罪行爲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在量刑方面,勞榮枝有悔罪的表現,且願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希望法院能從輕處罰。
↑南昌市中院
在法庭辯論期間,面對檢察院的指控,勞榮枝將聲音提高了一些,“我不認可公訴人指控的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我承認。”
她再次強調自己是在法子英的脅迫下才參與作案,她也是受害者而不是得利者;她在和法子英生活期間被法子英控制、脅迫,導致多次墮胎,她36歲的時候確診患有宮頸癌與死神擦肩而過、被打頭骨凹陷等;非法所得財產也是由她暫時保管,在部分案件中只是配合法子英,且殺人的犯罪後果她均未預見。
勞榮枝還稱,自己在外逃亡時和別人相處很好;她在廈門的一段時間一直和一名男性住在一起,男方也不讓她工作;她被抓前的男友也是她的老闆,她每天到男友的鐘錶店上班。勞榮枝稱她逃亡的20年來,除了炒股、辨別方向不對,從來沒有做過錯事。
勞榮枝聲淚俱下地拿着手稿進行最後陳述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休庭,將另行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