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媽懷孕纔回家離婚 失聯30年還要前夫3子女各給5937元養她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黃姓婦人在3名子女還年幼時無故離家,再次返家時,卻是懷着身孕要與朱姓丈夫談離婚,直到年老、無謀生能力,才反過來要求3子女每人每月給付5937元的扶養費,最後被臺東地院法官打臉駁回。

黃婦要求與前夫所生的3子女支付扶養費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黃婦爲朱姓3子女的生母,由於現在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名下無有價值財產,已經不能維持正常生活,這才決定提告向與前夫所生的3個孩子討要扶養費用,每人每月應給付5937元供她生活所需。

不過,3子女向法官表示,母親在1991年間無故離家出走,當時他們分別才5歲、2歲以及1歲,自幼是由父親祖父母照顧長大,對母親幾乎毫無印象,「2006年2月間她與其他人另組家庭並懷有身孕,這才返家要求和爸爸離婚,之後我們就再也沒有見過她,前後算一算,母子之間有將近30年沒有聯繫過。」

▲黃婦離家時,最小的孩子才1歲。

3子女接着說,他們3人目前的經濟狀況不穩定,其中一人還有未成年的子女要扶養,生活也很困難,實在沒有餘力照顧母親,因此希望法官能酌減扶養費用。

臺東地院法官認爲,黃婦雖然需要子女照顧,但她年輕時沒有正當理由拋夫棄子,也未支付任何孩子們的養育費,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如今要求子女負起責任顯然有失公平,最終認定她的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