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夫妻逾30年沒見面還各自再婚 女不願離婚法官這樣判

夫妻逾30年沒來往,法官認爲不是正常夫妻生活判準離婚。(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對夫妻在1986年公證結婚後,男方出國唸書之後,2人從此沒有往來,前年男方提起離婚訴訟,臺灣高等法院二審維持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他們從1989年即未往來,不具有正常夫妻生活之實質內容,已達喪失維持婚姻之程度,判準離婚。可上訴。

男方主張,先前他因公證結婚未辦理戶籍登記在2019年補辦結婚登記,且他與女方也各自與他人結婚,各自婚嫁並育有子女,迄今已逾30年未曾見面,並無婚姻關係之實,且兩造均重婚,有責程度相同,請求法官判準離婚。

女方則表示未曾協議離婚,男方與他人外遇,屬有責之一方,不得請求離婚等語。

高院審酌男女雙方無法互相扶持,感情已經疏離,彼此亦無互動溝通,而不具有正常夫妻生活之實質內容,客觀上應已達喪失維持婚姻之程度,構成婚姻破綻難以回覆之重大事由,女方雖表明希望維持婚姻關但婚姻期間各自嫁娶,判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