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47年毫無音訊 被通知有照顧需求!她只能怒求免養

老爸47年毫無音訊,近日被通知有照顧需求,這纔有了消息,她怒求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指控父親阿國(均化名),1977年與母親離婚後,就離家而不知去向,當時她年僅4歲,對父親印象僅有他對母親家暴,直到47年後,2022年初接獲社會局來函通知,這時纔有了父親的消息,得知父親有照顧需求。不滿父親在她年幼時,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實屬重大,因此依法請免除她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但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小萱的表姊證稱,她在小學4、5年級時,有時候會去小萱家住1、2天,但是她從來沒有看過小萱的父親阿國,而且她的父親跟小萱的母親說,阿國是一個完全不顧家的人,所以她從來沒有看過阿國,阿國也從來沒有回家過。小萱大概從幼稚園開始,就沒有看過她的父親,都是由小萱的母親從事美髮工作扶養。

法官審酌,阿國在小萱4歲時就已離婚,之後未曾探視或扶養小萱,而人類幼年爲亟需父母照看之時期,如未予適當照顧、教養恐難長大成人,阿國卻無端缺席,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確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免除對阿國之扶養義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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