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艦沒收6億美元案週三辯論 檢:15%佣金依法可沒收

高院(陳志賢攝)

喧騰多年的拉法葉艦軍購弊案,臺北地檢署聲請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犯罪所得9億餘美元,最高法院去年10月裁定準許沒收犯罪所得3億1253萬9913.44美元(約臺幣90.3億元)確定,其餘近6億元美元部分發回高院更裁,事隔一年,高院終於定本週三(23日)上午開庭進行言詞辯論預料檢辯雙方將激烈交鋒

拉法葉艦犯罪所得沒收案,高檢署相當重視,指派經濟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檢察官邱智宏蒞庭論告,據瞭解,負責拉法葉艦案司法互助的北檢檢察官劉怡婷也將出庭

檢方認爲,依當年佣金約定,海軍只要付款,汪、郭就可獲15%佣金,依據沒收新制,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爲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利益及其孳息,加上汪家人並非單純「第三人」,而是「犯罪行爲人」,依法可沒收。

檢方不排除高院23日當天將會辯論終結,明年可望作出裁定。北檢已先在9月底針對確定沒收的美金3億多元部分,向瑞士等國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返還。

拉法葉艦案,北院2017年7月裁定沒收汪家9億14萬餘美元,另駁回汪家於巴哈馬等9國銀行帳戶孳息5300萬餘美元。高院2018年11月裁定沒收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去年10月底,最高法院裁定檢方聲請沒收其中本金3億1253萬9913.44美元確定;另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及孳息計近6億美元部分,發回高院更裁。

最高法院認爲1億7465萬2895.28美元,是在MIDDLEBURY公司於瑞士蘇黎士SBC銀行2個帳戶,是否爲汪傳浦與郭力恆共犯收取回扣罪的犯罪所得,應進行實質調查程序及言詞辯論,且原審未敘明應沒收孳息的屬性,發回高院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