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檢撞警刮地拖行30m害骨折 酒駕男「殺人未遂」判7年定讞
▲圖爲蘆洲交通分隊員警陳昭宏,2016年7月執勤遭無照酒駕女撞截肢。(圖/本報資料照)
花蓮一名25歲的林姓男子,2015年8月間和友人在立霧溪旁的防汛道路上喝酒後,開着載着4名友人沿路狂飆,遇上柳姓和黃姓員警臨檢,直接衝過攔檢點,柳警再騎車上前時,他竟然直接衝撞,並刮地拖行30公尺,造成柳大腿骨折休養半年,最高法院18日依照殺人未遂罪判處7年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2015年8月1日晚間,和友人在防汛道路喝酒,之後又開車載着友人狂飆,遇上警方臨檢,卻拒絕停車衝過攔檢點後加速逃逸,當時柳姓員警騎着警用機車追上前,他竟直接衝撞並且拖行,造成柳右大腿被壓在機車下動彈不得,沿路刮地拖行了30公尺皮開肉綻,同仁趕緊將人送醫,保住雙腿但骨折嚴重且皮膚壞死,休養了半年。
林姓男子撞警逃逸沒多久就被逮捕,酒測值達0.45毫克,「沒有要殺警察的意思,只是怕被抓到酒駕逃逸,撞到人之後又更緊張。」歷審判決都認爲他犯行重大,當員警第一次敲窗攔檢就加速逃逸,接着明知道路只能一車通行,待柳警追上時還撞上去,要求受檢也不停車,完全不管後果,顯然有不確定殺人犯意,因此判刑7年。
全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爲他雖坦承大部分犯行,但沒有悔悟,又沒有和被害人和解,漠視國家公權力且嚴重破壞國家法紀執行的尊嚴,挑戰公權力,導致柳姓警員康復後轉任內勤,因此駁回上訴,仍依照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全案確定。另外,林姓男子涉及酒駕部分,一審判刑2個月,可以易科罰金6萬元,因爲沒有再上訴已經宣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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