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定義下修!2次以上即可吊駕照 3月1日起須做酒癮治療
警方夜間常有臨檢酒測。示意圖/報系資料照片
防堵酒駕累犯,交通部公告修正《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實施管理辦法》條文,3月起,酒駕累犯定義從3次以上,下修至2次以上,即可吊銷駕照;重考駕照則須於前一年完成酒駕教育訓練,纔可報考。
修正條文說明,鑑於酒駕爲社會各界痛惡行爲,皆盼透過修法杜絕酒駕發生;另外,酒駕再犯爲酒精成癮高風險族羣,爲有效防制酒後駕車行爲,擴大應接受酒癮治療資格條件對象。
修正條文指出,過往酒駕累犯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酒駕3次以上者,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需接受酒癮評估治療規定;3月1日起,累犯定義下修爲酒駕2次以上者,即須接受接受酒癮評估治療。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一年內,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纔可報考。
修正條文明定,酒駕防制教育訓練,除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外,也要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療機構,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酒癮評估治療,並取得完成證明書。
修正條文指出,未能配合醫囑於所定時間接受評估治療超過2個月,或者對醫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行爲,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等,醫療機構得終止評估治療,並不發給完成證明書。
此外,汽車駕駛人接受酒癮評估治療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人員繳費後於實際上課日起算,因正當理由未逾全期受訓時數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