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公務員補休「被蒸發」 人事總處允諾制定執勤時數上限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召開「公務人員補休蒸發沒得休,人總畫重點補休恐成老不休 」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公務人員補休須於一年內休畢否則視同放棄之規定,近期受到不少的討論,人事總處日前回應,將因應調整《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將補休年限放寬爲2年。對此,人事總處給與福利副處長楊良彬13日表示,人事總處正研擬訂出執勤上限。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劉世芳13日上午偕同公務革新力量聯盟與消防工作權益促進會,於立法院召開「公務人員補休蒸發沒得休,人總畫錯重點補休恐成老不休 」記者會,批評人事總處修正制度卻「畫錯重點」。

周春米指出,補休制度爲人詬病之處在於,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公務人員的補休,公務人員須在一年內休畢,不另支給加班費。換言之,所有公務人員必須在一年內把補休休畢,若是一年內未休完,該時數就是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補休,形同被國家「蒸發」。

周春米說,由於公務機關業務日漸繁重,尤其在警政、消防等常態超勤的機關,補休時數在有年限的桎梏下,成爲看的到、吃不到的空談。所以人總所謂年限放寬爲2年,根本是虛與委蛇,畫錯重點。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圖/記者林銘翰攝)

劉世芳也指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所需要修正的不是放寬年限,而是適當的引入「結算機制」。例如2018年《勞基法》增訂第32條之1,即規定勞工與僱主應約定補休期限,若期限內未休完或員工離職時,應予以結算。

劉世芳認爲,縱使實務上勞工對於缺乏上限的補休期限及結算機制之權益平衡頗有疑慮,但相較於現行公務人員一年內修完補休仍是較有彈性作法,人總應該做相應思考,而不是墨守陳規

何昀峰補充,大法官在108年公佈釋字785號,公務員勞動條件正式邁向新紀元,人總不應該用舊思維去面對這樣的變革。他呼籲各級機關應該按月公佈未休完過期的補休時數,哪個單位過勞、人力不足一望即知。

楊適瑋則指出,根據統計,有消防人員一個月就累積近200個小時的補休時數,無論補休年限是一年還是兩年,都無助於改善補休時數被蒸發的問題,這無疑是吃公務人員豆腐

▲周春米、劉世芳召開「公務人員補休蒸發沒得休,人總畫錯重點補休恐成老不休 」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對此,楊良彬表示,人事總處正按照釋字785號的精神,針對業務量特殊性、需要輪值輪班無法完成補休的公務員,爲他們在合理的執勤時數訂出一個上限,也針對必須超時工作的補償是否適當進行通盤研究。

周春米強調,大法官釋字785號確立的是,公務人員的勞動條件,也應該兼顧合理的「健康權」保障,人事總處所有的政策都應該有這個面向的思考,並且正面迴應訴求,在補休時數的問題既然有心解決,應該要直接深入問題核心,研擬出不讓補休時數遭到蒸發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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