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租賃微信成電詐洗錢新招

常德

近日,海南屯昌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抓獲非法出租、出借微信給他人的蔡某。經查,蔡某爲了賺取不法收益,將自己及親人的微信賬號租賃給詐騙分子使用,致被害人損失5萬餘元。

本案例中,詐騙分子通過在網上發佈高額報酬租賃微信賬號的信息,謊稱用於搶紅包,以此獲取他人的微信號。他們把通過刷單返利、投資理財、虛假貸款等詐騙手法騙到的受害人拉進一個羣,並讓其在微信羣發紅包,再使用租借來的微信將紅包領走,以此規避微信、銀行的監測,並迅速將詐騙資金轉走。這就是典型的通過租賃微信進行“洗錢”的案例。一些人法律意識、防範意識不強或是貪圖小便宜,將微信賬號租借給他人,卻不知道自己已然涉嫌幫信犯罪。可見,新型電信詐騙的伎倆越來越隱蔽,稍不留意就有可能上當受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否則將面臨治安處罰,包括拘留和罰款。幫信罪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爲獨立入罪。

除了租賃微信賬號,詐騙分子還會通過買來或租借來的銀行卡、支付賬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現在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打而不絕,出租出售銀行卡等不法行爲就是幫兇之一。別讓租賃微信成電詐分子洗錢新招,要能見招拆招,打防結合。如在此案中,蔡某將微信出租,被行政拘留並處罰款,就再次敲響幫信犯罪的警鐘:銀行卡、支付賬號不能租借或出售給他人,否則涉嫌幫信犯罪。涉嫌幫信犯罪的案件近年來並不罕見。一些人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因貪小利觸法網,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一些人租借銀行卡、支付賬號是出於貪圖小便宜的心理,認爲自己並沒有參與犯罪,豈料這麼做已經涉嫌違法犯罪。“法債”遲早要還,只有讓不法分子得不償失,才能更好以儆效尤。

當然,租借銀行卡、支付賬號只是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的一個環節,要遏制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僅要提高出租出售銀行卡、支付賬號不法行爲的違法成本,更要對買家、中介進行嚴厲打擊。通過全鏈條打擊,斬斷背後的黑色利益鏈,才能對租借銀行卡、支付賬號的地下“黑市”實行源頭治理。

同時也要加強相應的普法宣傳力度,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意識到出借微信賬號等將承擔的法律後果,不要一不留神就成了不法分子的幫兇。此外,還要督促銀行加強銀行卡、微信賬號風險防控,從源頭上實現對這類不法行爲的監管。

遏制租賃微信賬號等“電詐”幫兇要打防並舉。通過多措並舉,標本兼治,打防結合,纔能有效遏制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實現“天下無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