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研院看世界-人口販賣問題 金融業應加強合作防堵

人口販運三元素

依據聯合國毒品暨犯罪辦公室(UNODC)的定義,人口販運系由三個元素所構成,包含:(1)行爲: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2)手段: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利用脆弱境況,或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及(3)剝削目的:如性交易、強迫勞動、奴役或類似奴役及器官買賣等。

此外,依照UNODC的定義,人口販運與人口走私(Human Smuggling)皆可能涉及相同的犯罪集團模式或路徑,惟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人口販運受害者系受到詐騙、威脅等不法強迫手段遭到買賣;另一方面,人口走私中被走私的對象系自願支付價金以換取違法方式前往目的地,惟被走私的對象亦可能在過程中被販賣,進而亦成爲被迫勞動或性剝削之受害者。

臺灣人口販運防制重點

依照2022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臺灣的人口販運狀況主要爲外籍移工(主要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等東南亞國家)及外籍學生經仲介來到臺灣後,因高額仲介費或遭僱主的不合理對待,導致強迫勞動或強迫性交易等狀況。有鑑於此,行政院自2006年頒佈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後,隨即於2007年成立跨部會聯繫平臺,透過追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及夥伴(Partnership)等面向,強化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及行爲人的追訴。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重點,除既有模式,以臺灣作爲人口輸入地,對於外籍人士來到臺灣後所可能產生的性剝削或勞動剝削採行相關的防範措施外,亦宜從前述臺灣人遭拐騙至柬埔寨或鄰近地區的人口輸出觀點進行考量。

綜觀我國刑法體系,以近期新聞事件所涉及的柬埔寨人口販運議題爲例,在臺灣境內發生的行爲,可能爲招募、媒介、買賣,或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等,可能分別該當刑法第296-1條、第297條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等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上段所述罪名均爲最輕本刑爲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屬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稱之特定犯罪。因此,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應將涉及上述人口販賣犯罪相關的洗錢行爲納入交易監控範圍,以確保金融機構可辨識該等疑似洗錢行爲,進而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就臺灣銀行業總行營運的角度,由於臺灣要爲人口輸出地,銀行業者或可從以下面向監控相關可疑表徵:

一、辨識客戶是否可能爲人口販運受害人─銀行於辦理客戶業務往來審查時,可多加註意客戶是否符合前述新聞事件所提及的人口販運被害人表徵。此外,於執行日常業務監控時,亦可考慮檢視客戶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登入狀況,是否有與客戶背景不符之處。

二、辨識客戶是否可能爲人口販運加害人─考量人口販運不法獲利可能大多涉及現金或來自非法地下通匯渠道,故與現金交易及人頭帳戶相關之可疑表徵與監控措施,亦可適用於辨識客戶是否疑似涉及人口販運相關洗錢交易。

此外,人口販運爲全球關注的重要ESG議題,銀行業有必要藉由瞭解近期與人口販運有關的犯罪或威脅趨勢,進一步檢視既有的洗錢,以及資恐風險防制架構,以有效監控或偵測相關可疑行爲或交易狀況,以期阻斷不法集團金流,進而提高打擊人口販運活動之執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