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舞 上海人眼中的一大罪

1978年,王雲五(左2)在雲五圖書館。(溫禾攝)

外間說我主張立即禁舞,我在服從多數放棄個人主張之後,那裡還能推諉。這本是政治家應有的風度,我何能獨異,故對於任何誤會,始終未予否認。

對於資產階級的三大罪,第一是禁舞,第二是救濟特捐,第三是擬徵財產稅。前二者發生在行政院任內,後一項則種因於行政院任內,而發生於財政部任內。關於營業性的跳舞,尤其是在我國目前各大都市的演進情形,我絕不否認我是反對的。可是內容絕不如上海工商界所傳說,是由於我的主動,而且是我不顧一切,堅持立即停閉全體舞場。原來全國經濟委員會,於其草擬和討論的方案中,有一個節約方案,系由蔣主席交由行政院轉交全經會草擬和研討。

政府應具革命精神

那時候,全經會的秘書處擬就整套的節約方案,其中有關於禁止營業性的跳舞辦法一種。正如剛纔說過,我是被推爲召集人,在一個小組委員會中加以審議。原案主張立時關閉所有營業性的跳舞場,在討論時我和若干委員認爲禁舞確是目前節約方案中應有的辦法,但爲顧念事實,不可不採分期禁絕步驟。這種主張,像我向來注重事實的人,尤認爲必須如此;因即決議將原法修正爲分期禁絕。

但這修正案到了行政院會議中,因有兩位政務委員認爲全國難民與前方將士艱苦萬狀,而上海等都市的侈靡性舞場仍予維持若干時期,將何以平人心,勵士氣,遂力主立即禁絕。那時候我以小組會議召集人的地位,說明修正的理由,並謂政府縱不考慮其他,亦須顧全威信;我們不能不承認擺在面前的事實,如果今日決議立即禁絕,將來因地方政府或舞業中人的請求,而准許延期禁絕,則於政府威信有損,設不準延期,又恐行不通,不若慎之於始。但某委員乾脆地答覆,以處目前局勢,政府應具革命精神,如此小事尚恐行不通,其他措施更何能推動,故當抱定方針,決不延展。

此君詞嚴義正,當然點首贊同者很多;我言已盡,未便再有所言,於是通過立即禁止營業性的舞場。發表以後,果不出我所料,除北平立即遵令禁止外,其他各都市鹹持觀望態度,上海則不僅舞業發起請願,即政府當局亦公開認爲不可行。事前因上海某當局曾以禁舞事和我討論過,他主張不必禁舞,祇須加重抽稅,禁於徵。我對於禁於徵認爲不妥,卻沒有對他表示分期禁絕的意見。

及至行政院決議公佈後,上海方面或者便因此誤會是我的主張,於是各報紛紛傳說,小報渲染尤多,道路傳言,也說舞業集矢於我,如果我到上海,或將於我不利。我故一笑置之。

有人問我,我既堅主分期禁絕,爲何不作聲明,以免誤會而被怨,我說,本案經政務會議通過,會議時我雖曾提出異議,但議決時我亦參加,是我已服從他人的主張,案經多數通過,我的原主張已放棄。外間說我主張立即禁舞,我在服從多數放棄個人主張之後,那裡還能推諉。這本是政治家應有的風度,我何能獨異,故對於任何誤會,始終未予否認。

關於救濟特捐一事,實已經過長期醞釀與重大轉變。其最初發動,遠在重慶時代的國民參政會。當時決議系徵用國人存在國外的外匯資產。但財政外交兩部會同向美國交涉後,均認爲依照該國法律,存款銀行不能以存款人名及其數量通知第三者,又除經該國法院依法判決外,任何存款不得沒收。

至於秘密調查何人有若干存款,亦苦無法進行,因是遷延數年,民意機關與社會輿論雖繼續主張,終無辦法。張院長秉政時,舊事重提,交由全國經濟委員會討論,並組織小組詳加研討。在這一個小組中,我卻沒有參加,聞其召集人因主管關係,乃以財政部俞部長擔任。

勸捐沒有確實標準

後來草擬辦法,先後提經全經會大會及政務會議通過,最後提到國務會議,許多府委因原案用建國特捐名義,具有強制執行性,而對於交涉及調查辦法均無把握,認爲執行不易收效,將有損政府威信,決議改爲救濟特捐,以勸募及獎勵認捐爲方法,交由財政部依此原則重擬辦法,再提會議。後來財政部按照國務會議所指示之原則重定辦法,提交行政院小組審查,議決先將重擬草案由我和邵力子吳鐵城兩氏召集參政員立法委員及京滬兩市參議會議長,舉行座談。大家對此辦法,雖未能完全滿意,但認爲在交涉徵用和調查國人在國外存款以及登記國人財產無法實現之時,祇好暫行採取此項勸募式的辦法。於是以此重擬辦法再提國務會議,照案通過施行。

我因系行政院副院長,依照該辦法規定,中央組織救濟特捐督導委員會以行政院副院長爲主任委員,財政部及社會部部長爲副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及參政員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各二人爲委員。我對於職務上的責任,無論有何困難,向來是不推辭的;因此,本來和我無關的救濟特捐便套在我的頭上,認爲是我所發動,而對資本家從事打擊了。救濟特捐既沒有法律上的制裁力,祇靠着輿論的力量,對於提名而不肯照繳者,將其名公佈,以備輿論制裁;因此,其收效當然是很困難的。加以一般人心目中所謂豪門是否能率先認捐,也是一般被提名的人所藉口。在最初一二次的督導委員會會議中,大家也都顧慮及此,便有一二委員主張向黨政人物有資格者先行勸募,以資提倡。但究竟誰是最有資格者,在財產登記未實行以前原不易有把握。

因此,有人提議先由各督導委員各試開一名單,以最合於被勸捐資格者五十人爲度。下一次會議中,果有委員數人提出名單;但因其他委員尚未提出,且又有人主張暫不發表,而認爲黨政人員散居各大都市,應由各大都市之救濟特捐勸募委員會提名,如不肯繳付,再報告本會核辦,似無遽由本會先擬名單之必要。此主張亦頗多贊同者,因即議定將已收到之名單暫行秘密保存。不料次日京中某報竟以某一委員所擬名單發佈,致引起名單所列若干人士之聲辯。我等各委員雖明知此事不易辦,惟既已受命,祇得各盡最大的努力,將募捐總額十億元,分配於各大都市,其中上海一地計佔五億五千萬元,則以上海爲財富集中之區,非有此數,則全部捐額不易湊集也。

此項分配辦法發表後,上海方面認爲一地方所派佔總額百分之五十五,固屬過多,且既無登記之財產爲依據,任意轉派,未免不公;同時言論界多持嚴正之表示,認爲不肯認捐者當予嚴格制裁,於是一般資本家不免自危。本來向有錢人捐錢,難於駱駝穿過針眼;加以勸捐沒有確實標準,所謂一般人心目中的豪門也未率先捐輸,其他資本家更有所藉口。爲着吝惜錢財之故,也就當然遷怒到名義上負主持勸捐之責而最易被誤認爲發動此議之人。我的第二大罪就是這樣的成立了。

關於財產稅之徵收,無疑地我是贊同的。在全經會和行政院討論救濟特捐時,我曾主張積極的徵收財產稅,而先從辦理財產登記入手。我認爲這雖然要經過一個時期的準備和執行登記的工作,不過財產登記了,今後一切徵稅均有根據,這是一勞永逸的;縱使第一次登記未必十分正確,總比不登記而毫無根據的好得多。(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