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買保單交保費 金管會3提點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因此消費者繳交保費後,如未拿到保險公司制發收據,應向保險公司洽詢確認,以保障自身權益。
其次,「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保險業若以現金或支票收取繳納保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代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費,亦應依規定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保險業並應負授權人責任。
最後,消費者以信用卡、銀行帳戶扣繳保費時,應注意授權書上相關資料填寫正確性,授權人簽名處應由授權人親自簽名。依保險法第11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代要保人交付保費,若以非要保人信用卡或銀行帳戶扣繳保費,應先向保險公司瞭解應提供關係證明文件。
蔡火炎進一步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朋好友購買保險,消費者於繳交保費時,仍應要求業務員同時交付收據,並覈對收據金額及相關資訊正確性,若有異常亦應向保險公司洽詢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