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非銀支付機構相關 央行三修正

央行今天預告修正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覈辦法」,此次修正重點有三:一、將電子票證機構併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定義。二、儲值款項系包括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之款項;同一機構收受儲值款項超過等值新臺幣(下同)100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三、配合計提準備金門檻調高至100億元,修正應提準備額之計算方式

央行官員表示,原訂收受儲值款超過等值新臺幣50億元,應繳存準備金;但此次修正將門檻拉高到100億元,等於是給業者方便;目前最接近應繳存準備金的電子票證機構是悠遊卡公司,該公司收受儲值款約在70~80億元左右。未來繳納的存準備金計算,是以央行的活期存款準備率計算,目前爲9.775%。

央行指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佈,將本條例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予以整並,爰配合擬具「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覈辦法」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覈辦法」,並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草案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之修正,將電子票證機構併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二)儲值款項系包括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之款項;同一機構收受儲值款項超過等值新臺幣(下同)100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修正條文第3條)

(三)配合計提準備金門檻調高至100億元,修正應提準備額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5條)

(四)明定本辦法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日期,於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