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刊廣告就能防人才流失?

(圖/取自Pexels)

勞動部近日發函給各人力銀行,要求下架大陸在臺的徵才廣告,以防止臺灣半導體人才對岸挖角。勞動部此舉雖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爲依據,但因此法律授權極爲廣泛,除易造成政府恣意決定之外,這種作法是否真能防止人才外流,更令人質疑。

憲法的言論自由權,除保障每個人的表意權外,也在確保資訊的自由流通,尤其是商業廣告,更有助於大衆做出經濟上的合理抉擇。依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其亦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若要限制,除須有法律明確規範外,更應符合比例原則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1項,只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於大陸地區物品服務勞務等才得於臺灣爲廣告。只是此條文並未有任何目的、內容與範圍的限制,以致等同空白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爲補充,實有違法律授權的明確性。而依據此條文授權,並由陸委會所頒佈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允許在臺廣告者,主要是經許可至對岸投資臺商、經許可進入臺灣投資的陸商可以廣告,就有較爲明確的規範。

就人力銀行的徵才廣告而言,屬於最純粹的商業行爲,非屬公權力機關之下,如何能查清刊登者是否爲臺商,或是經許可入臺的陸資?陸企併購或交互持股的跨國性企業算不算陸資?在現行法律難以清楚界定司法判決的標準亦捉摸不定下,如何能期待人力銀行有自行查覈的能力?尤其此次勞動部的函文對於例外許可之類型,竟仍處於討論階段,這就凸顯在法定性不足之下,易形成主管機關的恣意性,以致有違比例性原則。

面對主管機關恣意限制商業廣告之處分,人力銀行業者原可藉由行政救濟,以爭取合法權利。只是違反大陸徵才廣告的禁令,可處10萬到50萬元罰鍰,仲介行爲甚至還可處5萬到500萬元罰鍰,金額不低,而且由於行政罰的執行不會因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而暫時停止,更遑論長期訴訟的糾纏。因此基於商業利益考量,就算行政機關的命令不合法、不合理,在民難官鬥之下,業者也只能默默自行下架相關廣告。

因此,面對不合法、不合憲的行政命令在野黨應勇於提出修法案,明確法律之授權,以避免主管機關濫權;若未能立即修法,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也應負起監督審查之責,若行政命令僅是備查,就淪爲橡皮圖章,也造成行政權獨大。

要防止臺灣的核心技術外泄與人才外流,在私人企業領域有《營業秘密法》之類的規範保護;於公領域,更有《國家機密保護法》之類的規範把關,政府只想靠禁止徵才廣告來防堵,實在是癡人說夢。

若真想要留住人才,執政者應積極創造更友善的投資環境,以吸引各國來臺投資,屆時人才與技術自然就會留在臺灣。舍此而不爲,而讓人民低薪狀況持續,再多的防制手段恐怕都阻止不了年輕人渡海他鄉,追求錢途之心。

作者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