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翠護樹志工遭送辦 檢方不起訴處分
新北市板橋江翠國中護樹志工潘翰聲和王鍾銘,因阻市府遷樹工程進行,遭警方依違返集遊法移送,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則以兩人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偵結。
▼江翠護樹志工潘翰聲和王鍾銘被警建捕、移送,檢察官依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孫曜樟攝)
全案起緣於新北市政府爲考量學生需要及當地長期停車位不足等問題,而決定在板橋區江翠國中內共構興建溫水游泳池暨地下停車場,因遷移用地上已有數十年曆史的老榕樹32株時,被愛樹民衆發現有5株遭施工單位過渡修剪,而引起附近愛樹人士不滿,進而展開一連串的護樹行動,潘翰疆並攀爬上老榕樹居住,而其弟潘翰聲與其他護樹人士則在樹下聲援,準備和新北市政府做長期抗爭。
4月8日上午新北市府調派轄區海山分局大批警力,前往施工現場展開維持現場秩序部署,先由施工人員爬上樹欲帶潘翰疆下來,不過,在聲援民衆鼓譟(工人不是警察,工人不能捉人)下,只好先拆除護樹人士綁在樹上抗議布條後,無功而返。
隨後,警方兩次對聲援羣衆舉牌警告違反集會遊行法,並通知消人員駕駛救護車、攜帶氣墊等物到場待命,在請示檢察官後,警方第3次舉牌警告羣衆解散,但仍未收效,於是在11點警方展開強制趨散羣衆行動,並當場逮捕帶頭的潘翰聲及王鍾銘兩人上車,在製造筆錄後移送新北地檢署
兩人在檢方偵訊時都否認犯行,王男辯稱他沒有發起活動,當時他坐在側門外對警察說,工人不是警察,沒有權利捉人,警方舉牌後就將他逮捕;潘男則表示,他當時不是在現場集會遊行。
檢方勘驗現場蒐證畫面,認定經警方舉牌警告後,兩人並未指揮民衆返回現場,且無積極證據顯示集會是由兩人發起,另外,當天現場抗議仍屬和平,並無危害公共秩序。檢方偵查後,認定罪嫌不足,予以王、潘2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