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告建商 三圓違反契約二審判付4千萬元
桃園在地建商基進建設董事長顏豐進,104年向三圓 (4416) 購買桃園縣觀音廠房及土地,三圓收取斡旋金2千萬後,未簽約完成交易,顏豐進以三圓違反契約爲由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違約金及利息。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三圓應給付顏豐進斡旋金及違約金各2千萬,及前揭4千萬之孳息部分。
顏豐進於104年間以三圓違反契約爲由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違約金及利息,三圓相對提存法院新臺幣2756萬元之擔保,經一審判決三圓應給付違約金及利息,嗣三圓不服提起上訴;106年7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三圓應給付顏豐進新臺幣4千萬(退還斡旋金2仟萬元及違約金2仟萬元)及前揭4仟萬元之孳息部分。
其中斡旋金新臺幣2仟萬元之利息減縮爲自民國104年9月8日起至105年11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違約金之利息爲自民國10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對此,三圓表示,已相對提存法院新臺幣2756萬元之擔保,對三圓營運並無重大影響,目前已委任律師進行上訴相關事宜,並將依規定於財務報告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