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長三角特點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

來源:解放日報

陳雯 孫偉

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是一種激勵海洋生態保護和服務供給、遏制污染破壞行爲、提高海洋生態質量並向綠色轉型、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必要手段。長三角的上海濱江臨海,江蘇、浙江都是海洋大省,共同探索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內涵、制度框架體系、運作實施路徑,建立具有時代特徵、長三角特點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勢在必行。

我國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建設尚處起步階段,需要沿海省份加快實踐探索。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國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建立近海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山東等部分沿海省份開展了相關工作,長三角的滬蘇浙按照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也需迎頭趕上。

長三角海洋生態環境狀況不容樂觀,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刻不容緩。根據2023年三省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海域海水水質質量趨降,劣於海水水質標準第四類的面積佔72.1%。浙江24.4%,江蘇省1.0%,均比上年有所上升。入海河口處的海域呈現出富營養化。臨港工業養殖業發展、濱海城區人工島建設、灘塗填海等導致大量陸源污染物匯聚近岸海域,生產生活污廢水排放增多,毒性有機及新型污染物類型總量增多,海岸帶生態環境遭受巨大威脅。

實施海洋生態補償,是有效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有力舉措,可以更好保持海洋生態原真性和完整性,更有效遏制海洋污染加劇。

第一,探索建立具有區域特色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框架。推動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與環境損害賠償聯動,創新海洋保護區的生態補償機制。在現有以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爲主的補償方式上,結合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服務類型與供給消費空間關係,建立一套海洋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框架,規範海域使用金,建立管護專項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管護能力建設、基本管護費用、從業人員與地區的扶持和補償等。

第二,強化生態補償(賠償)標準研究與能力建設。共建海洋生態資源資產基礎數據庫,探索海洋生態補償標準和效益評估技術及大數據分析平臺;加強關鍵科學技術合作研究,共同開展針對沿海開發建設過程的生態補償關鍵技術的研究和攻關;加快推進相關示範區建設,研究選擇生態補償、生態建設、生態保護和生態修復技術綜合一體的海洋生態示範區。

第三,建立健全多元化資金籌集運行機制。強化政府主導型資金籌集,探索發行海洋生態建設專項國債;強化市場主導型資金籌集,建立生態保險制度,引導資源開發利用者購買生態保護責任保險;強化公益性資金籌集,藉助環保公益基金,多方籌措建立海洋生態環境基金。

第四,完善海洋生態補償相關管理配套制度。建立跨部門跨地區、陸海統籌的生態補償聯絡制度,建立聯合檢測、跨界環境污染糾紛處置和應急聯動、入海河道沿線環境執法聯動協作、工作信息共享、互訪協商等跨行政區域污染聯防聯治工作機制。

第五,協同海洋生態補償的立法工作。以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保護和污染控制爲重心,共同研討並選擇適合三省市實際的海洋生態補償立法模式,從法律層面明確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地位、法理依據、內涵範圍,在補償原則、範圍、標準、方式、監管、評估等各方面做出系統性規定和剛性約束。

第六,積極鼓勵多方參與海洋生態補償。在海洋生態補償的決策階段,周邊居民、社會團體和科研院所等社會力量可以積極參與決策,針對本地區海洋生態補償的利益衝突、解決方案、環境保護等方面提出議案,參與政府組織的有關海洋生態補償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聽證會,及時將來自社會和基層的聲音反饋到決策形成過程中。

(作者分別系中國科學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研究員、蘇科創新戰略研究院理事長,中國科學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