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學生課桌法律依據是啥?教育部多次答涉教育懲戒新規留言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自3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3月8日公佈了針對網民對其中部分條款諮詢留言的答覆,澄清了讓學生停課和停學的區別,解釋了教師檢查學生課桌儲物櫃的法律依據。

此前,教育部已於2月份多次就不同問題答覆網民的諮詢留言。

“檢查”學生課桌、儲物櫃,與“搜查”有何區別?

網民留言:第11條第2款規定學校、教師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檢查。請問此處實施檢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檢查和搜查的區別是什麼?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二款原文: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爲具有危險性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並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

教育部3月8日答覆:第十一條規定教師、學校“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並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是出於保護全體師生安全、維護學校秩序的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在“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情況下,明顯已處於出現事故隱患的狀態,此時有必要及時進行處理。

“搜查”屬於特定用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讓學生“停課”或“停學”,怎麼區分?

網民留言:第十條規定了停課或者停學的教育懲戒措施。請問這兩種措施有何區別?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條相關條款原文: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一)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教育部3月8日答覆:《規則》第十條所指的停課和停學在程度上是有輕重之分的,停學重於停課。一般情況下停止上課的時間不超過一天,或者某幾天的某個時間段、某個課程停止上課,是停課;而停止上課的時間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屬於停學。

學生“嚴重不良行爲”,應該如何界定

網民留言:第十條“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中的“嚴重不良行爲”應該如何界定?“專門學校”是指哪些學校?是否會出現違法限制學生人身自由之類的情形

教育部此前於2月8日答覆:“嚴重不良行爲”和“專門學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明確定義。根據該法第六條規定,專門學校是指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的學校。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嚴重不良行爲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爲,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爲:(一)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爲;(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信息等;(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

一般情況下,專門學校會有更爲嚴格的管理措施,但不會限制學生人身自由。對於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爲、又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此類專門教育的場所可以在專門學校中專門設置,並實行閉環管理,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可以懲戒“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爲”,如果校規校紀不合理呢?

網民留言:《規則》中需要進行懲戒的情形包括了“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爲”,這是否會導致校方利用不合理的校規校紀對學生進行懲戒?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七條相關條款原文: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爲。

教育部2月8日答覆:《規則》明確,學校可以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校規校紀,要內容合理合法,並通過廣泛徵求意見、相關會議討論等確保程序正當,並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校規校紀內容違法的,學生和家長可以向學校提出修改的建議,並可以向主管教育部門投訴。

教師提高音量大聲訓斥學生,是否違反《規則》?

網民留言:1.老師在教育學生的輕微違規行爲(如遲到15秒)時多次故意提高音量大聲訓斥,對學生造成精神壓力,是否違反《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定》?2.學生爲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當場以相同的語氣和音量喊回去,是否違反《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定》?3.老師因學生一週內3次踩點或遲到半分鐘內而懲罰學生連續一星期掃辦公室違反《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定》嗎?4.老師把學生叫到辦公室威脅學生“若認爲罰掃一週辦公室是體罰行爲”則不允許出辦公室,限制學生人身自由違反《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定》嗎?十分感謝解答!

教育部2月8日答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概括式列舉了教育懲戒措施,是爲了給學校、教師提供指導。按照《教育法》規定,學生有遵守行爲規範、校規校紀、尊敬師長的義務,據此《規則》明確,對於學生故意不服從教育、管理的,應當批評教育,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具體實踐中學校、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還可以結合本校校規校紀規定,結合具體情形具體分析,並注意掌握教育的藝術,以達到最佳育人效果。

《規則》是否適用於五年一貫制的前三年?

網民留言:關於《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我有如下疑問:隨着職業教育的發展,很多學生選擇五年一貫制到了高職院校就讀,這些原本應該高中年紀的小孩,忽然到了一個相對寬鬆的環境,如果沒有規則意識教育,更容易迷失自我,耽誤學業,被不良事物所吸引。所以我想問五年一貫制的前三年是否適用該規則?從理論上來說,前三年屬於中專階段,應屬於規則限定的範圍內,但文件沒有明確。請教育部予以明示。

教育部2月8日答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規定,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適用本規則。五年一貫制的前三年實質接受的是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應當適用《規則》。

《規則》是否保障抑鬱症學生在正常學校的受教育權

網民留言:醫生基於疾病原因提出的診療上的醫學建議,違反了學校自行規定的校規,當學生遵從醫生醫學建議導致違反學校規定的,此時學校是否可以給予該學生處分?或依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給予懲戒措施等?

教育部2月9日答覆:對於學校依法依規制定的校規校紀,學生應當予以遵守。如果因爲疾病原因遵從醫學建議需要申請請假、休學等,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