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竹崎鄉代戴嘉宏辦餐會涉賄 二審逆轉當選有效確定
前年底嘉義縣竹崎鄉民代表選舉第一選區當選人戴嘉宏被控以舉辦餐會方式,向選民尋求支持,一審被判當選無效後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天宣判,認與會者多不知由何人出資請客,且仍有其他候選人一同在場拜票,難認有行賄、投票權人有受賄犯意,原判決廢棄,改判他當選有效確定。
檢方及同選區候選人吳金輝主張,戴嘉宏以舉辦灣橋村鄰長聯誼餐會名義,於前年8月24日晚間,在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社區活動中心舉辦餐會,由他支出餐費2萬元,邀請有投票權選民31人蔘加,並在餐會中選民表明他將參選,請求投票支持,認已構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
臺南高分院指出,按選罷法的賄選行爲,是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爲一定之行使爲構成要件。然而,這場餐會多數參與本次餐會之人均不知是由何人出資,難認主觀上有行賄、受賄犯意符;客觀上也難認戴嘉宏以賄賂或不正利益約使投票權人爲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對價關係。
臺南高分院指出,戴嘉宏親自或透過灣橋村幹事聯絡鄰長、宮寺主委、副主委等人蔘與餐會時,並未明確告知是由上訴人所出資請客。而參與餐會多數人也均不知是由何人出資請客,甚且有參與餐會者認爲仍須繳費。
同時,戴是在公開場合,且於仍有其他候選人一同在場拜票的情形下,拜託參與餐會者,包括有投票權人及無投票權人,支持其競選鄉民代表。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雖以部分證人證詞認定所有參與餐會者均知悉餐會是由戴嘉宏出資,但多數參與餐會者均不知餐會出資者是戴嘉宏,既不知是由戴出資請客,自難認爲戴在餐會現場的拜託支持行爲與投票權人在主觀上有行賄、受賄意思。另戴嘉宏涉犯本案刑事案件一、二審判決均無罪。
臺南高分院指出,多數參與餐會者均不知餐會出資者是戴嘉宏,既不知是由戴出資請客,自難認爲他在餐會現場的拜託支持行爲與投票權人在主觀上有行賄、受賄意思。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