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刁難廠商貪4775元 被判要繳公庫12萬元
臺北市捷運局王姓技工,負責監督外包清潔廠商工作,竟趁機刁難女領班,讓她代繳交通罰單、埋單酒錢,共獲4775元不正利益,事後王仍需索無度,遭領班兒子拒絕,並陪母親自首,事後王認罪並繳回4775元貪污所得,臺北地院依貪污罪判王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要王向公庫支付12萬元並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另女領班因爲「污點證人」獲判免刑。
王男僅貪4775元,不但被判貪污罪,吐回貪污所得,緩刑4年,要支付公庫12萬元,等於多付出20多倍的不法所得,得不償失。
判決指出,2015年11月,某清潔公司標得捷運行政大樓清潔維持服務案,王男負責清潔包商督導管理,按月辦理驗收及請款事務,2016年3月,王男因下雨無法進行原定的消毒工作,心生不悅,遷怒清潔公司女領班,表示他加班途中因行車違規遭警方開罰單,女領班擔心得罪王,影響日後驗收及請款,遂承諾代繳罰單。王將交通罰單交予女領班,但女領班查看後,發現該罰單並非王加班途中遭警方開立罰單,仍至便利商店代繳納,讓王獲免繳900 元罰鍰之不正利益。
2016年4月,女領班邀請王男、捷運局鄧姓科員及清潔員工中午用餐,餐後鄧員提議至有女陪侍的卡拉OK餐廳唱歌、飲酒,花費7500 元由女領班埋單,王獲取應分攤費用1875 元之不正利益。同年5 月,王、鄧再提議至卡拉OK餐廳唱歌,花費8000 元由女領班埋單,王獲得2000元之不正利益。
2016年7、8月間,王再開口索求,女領班的兒子得知後拒絕,遭受王刁難,遂檢舉王男貪污,並陪同母親至廉政署自首。由於王男檢廉偵查中認罪,並繳回4775元貪污所得,臺北地院依貪污罪判處王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要求王須向公庫支付12萬元並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