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傑/幾歲纔算成年?兩岸法規大不同
▲大陸18歲即爲成年人,臺灣則是20歲。除了兩岸法規不一樣外,這個年紀的青年對於感情容易鑽牛角尖,甚至走上絕路,親朋好友適時的關懷更是重要。(圖/視覺中國CFP)
2017年5月16日下午,浙江省寧波市一所大學內,一輛救護車疾駛而入,刺耳的警示音引起學生騷動,「發生什麼事了?」學生們不禁耳語了起來。原來,是一位來自臺灣的二年級住校生Kally(化名)在宿舍裡出事了。
19歲的Kally是位來自臺灣的愛笑女生,就讀大學二年級,父母親均是臺商。她在學校與另一名同學小哲(化名)是男女朋友,二人有一位談得來的同學小民(化名),三人在學校時常走在一起。青春期的男女朋友談戀愛時,心裡雖然滿是浪漫情懷,但小吵小鬧也是家常便飯,本來也不足爲奇。同年4月16日Kally、小哲、小民三人在學校附近一間酒吧喝酒聊天,Kally和小哲發生了爭執,當晚小哲獨自帶着醉意回到學校後,即爬上學校新蓋但尚未啓用的大樓向下跳,當場死亡。Kally得知後,萬分悲痛,對於小哲的死有着無限的自責,也因此影響了情緒,精神上出現了憂鬱的症狀。
學校雖然因爲Kally的情緒問題,指派了輔導員連續八天的陪伴,但是並不能有效消除Kally心理的負面情緒;而且,學校並未將Kally的情況,告知其家長,使得Kally的父母親不能在第一時間妥善關懷Kally的情緒問題。學校對Kally的陪伴結束後,期間沒有任何的訪談或照護記錄,之後即置之不理,再加上Kally的父母親渾然不知有如此嚴重的問題存在,Kally的負面情緒終於侵蝕了她的心靈,導向了結束的那一刻—燒炭自殺。
在Kally離開人世前,曾經向小民發了許多封的求救短訊,然而小民卻對於Kally不曾有一句安慰話語或是一次關懷探視,到了Kally無法發短訊的隔日中午,才感覺事態嚴重,到Kally的房間敲門未應,因爲爲時已晚,生命已終。
學校在這次事件之中存在着許多不當的事實:
一、大陸教育部在2002年6月25日以教育部令第12號發佈,並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但是,學校在宿舍的建造與管理上,確實存在着三項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隱患:1.宿舍後門未設置管控設施;2.宿舍樓道未設置煙霧警示器;3.宿舍管理人員疏於執行職責。
二、兩岸的學術界對於「見死不救」雖然各有究責和無責的爭論,但是目前僅對有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方有「遺棄罪」的究責,對於朋友之間並無究責的相關規定;小民的見死不救固然在道德上應受譴責,但是在律法上卻無刑責。
三、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1項的規定,「對與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中國是18週歲即是成年,臺灣則是20週歲纔算,基於屬人保護主義,19歲的Kally依據臺灣的民法規定,屬於未成年人,仍應以未成年人對待。
除此之外,學校隠暪Kally有人身安全危險的訊息,也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因爲學校的不作爲導致Kally脫離了父母親的保護。再者,學校在招生之時並未聲明如何區別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也沒有在學生入學之後,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第1款規定爲學生購買保險而漠視了學生的應有權益。學校違反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要求,也欠缺安全保護意識,使得二個月內接連二件學生自殺事件,學校難辭其咎。
●黃致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承辦大陸案件25年,爲臺灣最早辦理兩岸法律案件的臺籍大陸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