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東熊/法律白話文能建立司法威信?太天真!
▲ 法學者不認爲,判決書白話文有助提升司法威信。(圖/記者屠惠剛攝)
許多人(包含司法當局)認爲,我國人民對司法信賴度不高,是因爲法官所寫的判決文一般人不容易看懂,因此,就認爲法官的判決文應改爲一般人也看得懂的白話文來寫。
其實,法官所寫的判決文,一般人不容易看懂的現象,並非我國所特有:例如,日本有一句「法律家的爛文章」(法律家の惡文)之俚語,系在表示法官、法學者所寫的判決或文章,一般人不容易看懂;同時,英文之法學文章中,有許多拉丁文混雜在其中,故英國、美國之法官、法學者所寫的判決或文章,一般人亦不容易看懂。因此,如僅着力於推行白話文的判決文,恐對建立司法威信之效果並不大。
▲ 學者指出,人民對司法信賴不高,肇因司法官未擺脫白色恐怖的官僚意識型態。(圖/記者謝婷婷攝)
沒擺脫「白色恐怖」官僚意識型態
其實,我國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度不高,其關鍵,乃在於我國法官、檢察官始終擺脫不掉白色恐怖時代之官僚意識形態,以致我國法官與檢察官之觀念與民主時代之人民的觀念脫節所致。
尤其,刑庭法官不瞭解其在刑事司法體制內之角色,實與民庭法官相同,都屬公平、中立之排解糾紛之審判者(umpire),而誤認其系與檢察官居於分工合作關係之社會治安維持者。
因此,使我國走到民主社會之今天,仍不僅由司法院所提出之刑事程序法法案,都完全偏袒於檢察官;而且,於實務上,無論對刑事程序法,抑或對刑事實體法之解釋,亦完全作對檢察官有利,而對人民不利之解釋。
以這種完全與人民作對之白色恐怖時代之官僚意識,來作司法改革,必以失敗收場,乃可預料。
例如,我國司法院不瞭解程序法與實體法顯有不同:程序法與實體法雖均叫做「法」,但程序法與其說系「法」,毋寧系一部機器,系一部爲避免誤判產生之運作訴訟之機器。
因此,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同,系一條卡一條,不可分割,否則,無法產生避免誤判之效果。例如,爲避免誤判產生,法學先進國家證據法,乃採直接審理主義與言詞審理主義。而爲落實直接審理主義與言詞審理主義,英美之訴訟法乃設置「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之制度。而此「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乃訴訟制度中之兩個齒輪,不能分開,一個卡住一個。否則,訴訟制度乃淪爲間接及書面之審理,不能防止誤判。
然而,我國於民國92年增設「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時,不僅在立法時,爲檢察官辦事之方便,將「傳聞法則」扭曲,使檢察官於無使用檢察官筆錄做爲證據之必要(無證據之必要性)時,亦得使用檢察官筆錄做爲證據(此即間接、書面審理)。而且,於我國審判實務上,亦將「傳聞法則」解釋爲,關於檢察官筆錄無「可信性之情況保證」之舉證責任課加於被告(人民),而使人民一旦成爲被告,即使無辜,亦須揹負被判有罪之甚大危險,使法官變成檢察官之案件接辦人,而非公平、中立之審判者。
「傳聞法則」既然在立法上與實務解釋上被破壞殆盡,則於民國92年所增設之「交互詰問」,亦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而使整個審判淪爲清朝時代或白色恐怖時代之間接、書面審理,而聞不到民主氣息。
▲ 法學者批判,交互詰問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圖/記者林敬旻攝)
刑庭法官意識形態 無異白色恐怖
至於對刑事實體法之解釋,我國法官亦在扮演檢察官之角色,而非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
例如,對轉讓二級毒品,即使對非藥師等,非藥事法規範對象之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亦適用《藥事法》第83條規定,而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給予減刑。
這種解釋,不僅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變成具文,而且,亦使該條例第17條規定變成在欺騙全國人民,而使法院喪失了成爲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之角色。
由以上所述可知,我國刑庭法官現在之意識形態,實仍與白色恐怖時代之法官並無兩樣,以這種「法官檢察官化」的意識形態,司法院擬以推行改變判決文之寫法,來獲得人民之信賴,實屬太過天真,也根本未對症下藥,司法仍將繼續不受人民信賴的現象,將永遠不會改變。
熱門推薦》
► 林忠正/臺灣民主的三道陰影:中國、國家認同分歧、司法失能
► 石木欽案》陳業鑫/司法官將更潔身自愛 但「司法孤立」真的好嗎?
► 石木欽案》孫健智/飲宴、襯衫與補品的教訓:走向實用的司法倫理
► 石木欽案》邱顯智/年輕銀行員含冤死!莫再包庇「司法襯衫宴飲團」
●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 聽Podcast掌握美國及國際局勢Apple:https://apple.co/3ibJl8FSpotify:https://spoti.fi/34aNBA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