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老師教室私裝攝影機遭申誡懲處 提告判決出爐

陳姓國小特教班老師2019年未經同意在教室裝攝影機,他遭校方申誡1次懲處,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國小特教班老師2019年未經同意在教室裝攝影機,他遭校方申誡1次懲處,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陳擅自在教室內裝設攝影機將此9名學生帶教室內上課及活動之情形予以錄影保存,已侵害隱私權,校方處分沒有違誤,駁回訴訟。可上訴。

學校在2019年10月31日接獲陳情調查後,發現陳在教室內裝設攝影機,經教師成績考覈委員會審議後,決議依教師成績考覈辦法給予「申誡1次」之懲處,國小覈定後作成處分。

陳不服提告,辯稱他裝設攝影機系中性行爲,有釐清紛爭、避免學生、教育人員蒙受冤枉之功能,且裝設地點明顯可見,均是拍攝上課內容,相關錄影、照片亦無外流,沒有侵害學生之隱私權、人格權。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陳身爲教師應深知「身教重於言教」之理,其不思循正當途徑取得學生家長同意,即在學生及家長不知情之情況下,擅自在教室內裝設攝影機,侵害9名學生之隱私權,校方處分沒有違誤,判決駁回陳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