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數位經濟下的競爭法變革 交易型雙邊平臺的市場界定

「雙邊市場」在學理上有許多類型,與之相應的各類「雙邊平臺」不斷出現創新的商業模式,其中「交易型雙邊平臺」是目前討論競爭法是否需調整適用的主要類型之一。所謂交易型雙邊平臺,係指以使雙邊市場之兩羣體得直接、同時達成交易爲目的之平臺,例如uber、蝦皮、momo購物網等,通常具有間接網路效應(雙邊市場一邊使用者數量之上升/下降,將影響平臺對另一邊使用者之價值上升/下降)、價格結構的不對稱性(平臺對兩端使用者之收費視爲一整體,平臺對兩端使用者之價格分配會影響平臺使用量、交易量)之特徵。

以線上拍賣平臺爲例,使用者包含商家與消費者兩個可分的羣體,屬於雙邊市場,且平臺系以商家與消費者間直接、即時交易爲目的的交易型雙邊平臺。當平臺上的商家越多,對於消費者而言該平臺將因商品多樣而越有價值,另一方面,若消費者越多,對於商家而言因交易機會上升而平臺也更有價值,具有間接網路效應。此外,平臺爲吸引商家或消費者加入並帶動另一端潛在使用者,可能會對某一端進行補貼,例如刊登費用、運費補貼等,而補貼暨其他成本均將分配於兩端使用者,其價格結構(整體成本分配予兩端之比例)之設定將會影響兩端使用者(及潛在使用者)使用平臺之意願、交易量。基於上開特色,交易型雙邊平臺雖處於雙邊市場,但兩端的關係緊密,從而產生雙邊平臺之市場界定應爲一個或多個的問題,進而影響對競爭行爲的評價。

關於交易型雙邊平臺的市場界定,學界熱烈討論美國2018年Ohio v. American Express案,本案多數意見考量交易型雙邊平臺的特性(如前述),將此類雙邊平臺界定爲單一相關市場。另亦有學說認爲,若雙邊平臺兩端使用者交易的商品相同,例如:樂天、agoda、line taxi等,即認該雙邊平臺爲一個相關市場,此見解乃從商品/服務之同一性進行市場界定,與前一觀點立論不同。由是可知,雖理論基礎不同,惟將交易型雙邊平臺界定爲單一相關市場似是目前趨勢。

進一步,若界定交易型雙邊平臺爲單一相關市場,則在評價個案是否減損競爭效用時,即不會僅關注雙邊市場中受到影響的一端,而應考量「受影響端」與「受益端」之整體效益。換言之,雖然平臺提升某一端的成本常使該端發生不效率,但因交易型雙邊平臺的特性,此時可能更大程度地提升另一端之利益,故若整體效用仍然提升,相關行爲即不會被評價爲限制競爭行爲。以掠奪性定價爲例,雖然交易型雙邊平臺對一端使用者經常有零元定價或極低價格的策略,對另一端則可能收取遠高於提供服務成本之價格,但在同時考量雙邊市場成本之情形下,零元定價不必然等同限制競爭之掠奪性定價,而對另一方收取高於成本許多之價格,則需考量是否是爲吸引使用者、平衡雙邊市場成本所爲,亦不當然爲可非難的行爲。

數位時代下商業模式不斷革新,競爭法相關理論也在此過程中不斷演進,從市場界定到限制競爭行爲的認定皆有別於傳統的新觀點,企業於進行商業模式評估時宜掌握競爭法趨勢,合法獲取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