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抵遺產稅 有條件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衆若要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應留意可抵繳額度,根據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將決定可全額或限額抵減。
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的公設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
公設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規定
國稅局說,遺贈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有兩種情況公設保留地可全額抵繳。第一是公設保留地在劃設前已是被繼承人所有,第二是劃設後多次因繼承移轉給被繼承人。其餘情況,應限額抵繳。
至於抵繳金額,施行細則設有公式,是以申請抵繳的公設保留地財產價值佔全部遺產總額,來計算可抵繳比率,再乘以應納遺產稅總額,算出可抵繳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3年6月間死亡,國稅局覈定遺產總額爲5,000萬元,應納稅額爲100萬元。由於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的公設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這筆土地是在1968年劃設爲公設保留地,覈定價值2,500萬元,並未遭到佔用。
假設甲君是在1971年從父親手中繼承這筆公設保留地,爲連續繼承,回溯至甲君父親買賣取得時間爲1963年,是在劃設公設保留地前,在這種情況下,甲君的遺產稅案件可以公設保留地全額抵繳。
而假設另一種情境,甲君是在1971年買賣登記取得這筆公設保留地,劃設時間點在買賣取得後,這筆土地只能限額抵繳遺產稅。
在計算可抵繳稅額時,土地價值(2,500萬元)佔遺產總額(5,000萬元)比率爲二分之一,可抵繳限額亦爲總稅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以50萬元爲限。
國稅局指出,納稅人針對30萬元以上遺產稅,若有繳納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股票等實物來抵繳。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申請實物抵繳時,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贈稅法規定,由繼承人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在繳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繳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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