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健保醫院符合兩條件 收據得抵稅

財政部今年1月5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審覈要點」,縮短覈實認定年度,由原本提出申請年度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且三年度均須經稽徵機關查帳覈實認定,縮短爲其中至少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覈實認定。

另外,財政部同時放寬短漏報收入認定標準,將原無涉有短漏報收入佔全年度總收入0.5%以上,或短漏報收入新臺幣40萬元以上,修正放寬爲無涉有短漏報收入佔全年度總收入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50萬元。

以臺北國稅局轄區內而言,據統計,非健保醫療機構約有700多間;其中,符合前三年有設帳者大概有100家。官員表示,原則上這100家醫療機構若無涉及短漏報收入,就有資格遞交申請,如經覈定,民衆至該院所就醫費用,明年申報綜所稅時就可以申請扣抵。

臺北國稅局指出,財政部放寬審覈要點的適用條件後,爲維護病患權益,希望符合條件的非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可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利民衆醫療費用支出可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民衆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會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來節稅,但醫藥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的「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纔可以列舉扣除;且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抵稅。

若是就診處所爲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也沒有申請成爲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民衆就算有醫療性質的收據在手,仍無法列報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