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倒車導致後車司機追尾身亡!法院判了!
來源:安徽商報
因錯過高速公路出口,貨車司機心存僥倖強行倒車,導致後方車輛躲閃不及發生追尾,後車司機經搶救無效身亡。近日,蕪湖市中院二審宣判這起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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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後被認定同等責任
2022年12月,賈某駕駛貨車沿滬渝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因疏忽未提前減速,駛過了高速出口進入寧蕪高速約50米處。賈某心存僥倖,在明知高速公路禁止倒車的情況下,強行向後方倒車,導致後方同向行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躲閃不及,車頭與其車尾相撞,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李某當場重傷,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身亡。
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疏於觀察前方路況,未能確保安全駕駛,因此認定其與倒車司機賈某爲事故同等責任。
李某的家屬對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劃分不服,將賈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繁昌區法院,要求判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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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倒車司機承擔90%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在高速公路上禁止倒車,屬於法律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也是由高速公路車輛行駛的特性所決定的。行車記錄儀真實地記載,賈某駕駛貨車錯過高速公路出口後,違反禁止性、強制性規定進行倒車。該行爲是導致案涉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賈某存在重大過錯。
李某雖疏於觀察前方路況,未能確保安全駕駛,是導致案涉事故損害結果的擴大因素之一,但賈某在高速公路這一特定道路上倒車的行爲危險程度遠高於李某疏於觀察行爲的危險程度,即倒車的過錯遠大於疏於觀察的過錯。因此,司機賈某在案涉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
法院確定賈某負90%的賠償責任,李某負10%的責任,一審判決賈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付68萬元,賈某賠付16萬餘元。
賈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蕪湖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交通事故認定責任不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稱,從民事訴訟證據角度上來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屬於證據類型中的書證,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通常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與民事賠償案件中,又是證明當事人是否有罪、賠償義務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的證據。
但是,交通事故認定責任不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並不是簡單地以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作爲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行爲與事故發生之間的因果關係、對事故發生原因力的大小及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民事賠償責任,需要運用證據規則來進行綜合評判。該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雖認定事故雙方各承擔50%責任,但該認定書不是事故損害賠償的唯一依據。法院綜合案情以及證據,認定貨車司機賈某在高速公路上強行倒車是導致案涉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賈某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張劍 通訊員:王巧燕 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