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土地徵收補償公告
靖遠縣人民政府
關於靖遠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北寺門片區(二期)
範圍內城建委6號樓等5棟家屬樓房屋及
土地徵收的公告
爲保障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住建部〔2011〕77號)、《甘肅省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若干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白銀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城鎮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市政發〔2018〕123號)、《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白銀市省重大項目徵收集體土地補償補助辦法的通知》(市政辦發〔2018〕16號)、《靖遠縣城鄉統籌總體規劃》(2015-2030)、《靖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靖遠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北寺門片區(二期)房屋及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的通知》(靖政辦發〔2019〕78號)及《靖遠縣人民政府關於靖遠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北寺門片區範圍內城建委6號樓等5棟家屬樓房屋及土地徵收的決定》(靖政辦發〔2024〕69號)等文件精神,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北寺門片區(二期)範圍內城建委6號樓等5棟家屬樓房屋及土地實施徵收工作,現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項目名稱:靖遠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北寺門片區(二期)
二、徵收範圍:徵收範圍爲城建委6號家屬樓、城建委7號家屬樓、城建委9號家屬樓、城建委10號家屬樓、人民安居樓。
三、徵收主體:靖遠縣人民政府
四、徵收部門:靖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徵收實施單位:靖遠縣動遷安置服務辦公室
六、徵收及協議簽訂期限: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
七、其他事項
決定將徵遷戶所屬被徵收房屋可置換面積小於安置房最大戶型面積的徵遷戶搬遷費、住改商房屋租賃補償費(一年)、裝修及房屋附屬設施補償費、基本獎勵、被徵收房屋面積獎勵、樓層差價補償費全部依徵遷戶所選安置點安置房成本價摺合安置房面積;出讓土地按徵遷戶原所繳資金標準進行補償,土地補償及臨時過渡補助費(一年)是否摺合安置房面積由徵遷戶自行決定;所選安置房超出可置換面積加摺合面積部分以所選安置房市場價計算繳納房款。
安置點爲靖樂家苑6#、7#、新城小區四期3#、5#、順鑫嘉園3#棚改安置房,安置房選取按照“先簽協議先選房”方式進行。
被徵收房屋可置換面積大於所選安置點最大戶型面積的只能選取最大戶型;被徵收房屋可置換面積大於110㎡的,只能選取110㎡以上安置房;被徵收房屋可置換面積不足110㎡的,不得選取靖樂家苑安置點最大戶型,選取其他安置點戶型及大小由徵遷戶自行確定。
其他徵遷政策參照《靖遠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北寺門片區(二期)房屋及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靖政辦發〔2019〕78號)文件執行。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徵收人不得在公告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或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爲;不得在徵收土地範圍內進行搶栽、搶種等類似、相似或同等性質的行爲,對於搶建、搶栽的一律不予補償。
被徵收人應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儘快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並限期完成搬遷。
徵收範圍內房屋被依法徵收後,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徵收人如對徵收決定有異議,可在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白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徵收辦公地點:靖遠縣棚戶區改造北寺門片區(二期)徵遷服務點
聯繫方式:0943-6128415
特此公告
靖遠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來源丨靖遠縣人民政府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