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奢侈消費 不應課娛樂稅

歌壇天王周杰倫在臺北市大巨蛋舉辦「嘉年華」世界巡演演唱會,引發搶票及黃牛票問題;劉德華在小巨蛋舉辦演唱會,則受颱風影響以致首場被迫延期。從兩天王的演唱會其實也帶出另一問題:聽演唱會是奢侈行爲?需要課徵娛樂稅嗎?

立法院法制局最近完成研析報告並指出,《娛樂稅法》列舉的部分課稅項目早已不合時宜,應修法刪除已非奢侈性消費的項目,如電影、歌唱、舞蹈、馬戲、摩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各種競賽比賽以及高爾夫球場等活動,僅保留夜總會、舞廳等娛樂稅。

立院法制局體察民意,對比財政部的食古不化,真有云泥之別。《娛樂稅法》爲民國卅一年政府爲禁奢之「寓禁於征」的特別稅,如今課稅項目早已不合時宜,對一般休閒活動、運動項目課徵奢侈稅、娛樂稅合理嗎?稅收的心安理得嗎?

即如高爾夫球場不是娛樂場所,也沒有娛樂設施,更無娛樂活動,尤其高爾夫早已列入奧運運動項目,體育署更推動校園成立社團及體育課程中開設高爾夫課程,國民從事體育運動要被課徵娛樂稅、學生體育課選修高爾夫球課也要被課徵娛樂稅,這合情合理合法嗎?

政府對不合時宜的《娛樂稅法》採取漠視民意的態度,立院法制局跳出來「撥亂反正」,更具體提出了刪除非奢侈性消費課稅項目,期盼立院體察民意,刪除該刪的《娛樂稅法》課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