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築基地 320巷案不利住戶

封路禁止外車進入私人土地情形屢見不鮮,若是唯一出入的既成道路民衆尚可主張袋地通行權」,但在樹林光興街320巷案例中,由於巷道已被執行署認定並非建照的建築基地、也非既成道路而逕予拍賣,居民即使忿忿不平,但想在私人土地上停車、出入,最終恐得付出買路財。

法界人士解釋,袋地通行權適用於「私有地」與「私有地」間,若甲住戶土地被乙地主土地包圍,甲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袋地通行權,要求乙地主開放一條聯外通路

問題是,即使法院認可袋地通行權主張,但也不是無償通過,使用者仍需支付使用價金價格則由雙方協商或由法官裁定。

律師林俊峰指出,地主若無視「袋地通行權」執意封路,居民可透過民法訴訟排除侵害,甚至可對地主提起刑法的強制罪告訴,但實際上要解決類似爭議土地問題,大抵都需要透過其他管道才能解決。

至於引發糾紛的光興街320巷,由於前地主劉寬明家族僅有口頭承諾,但口頭約定並未隨着產權變更而移轉生效,擁有「地上物」但未持有巷道土地所有權的住戶,並不適用主張袋地通行權。

更何況,行政執行署清查相關地籍資料,發現光興街320巷並非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纔會拍賣巷道把現金繳回國庫

法界人士說明,天底下沒有白吃午餐,在新地主不再免費提供土地停車出入的情況下,爲今之計只能透過第三者居間協調,或是以「租地方式讓住戶通行或停放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