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賣境外保單 金管會:最重罰2千萬
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表示,之前金管會有接獲民衆透過民意信箱,指在社羣媒體上接觸到理財人員介紹一個好的投資管道,瞭解後發現是境外保單,發信詢問金管會是否合法。
民衆透過民意信箱或檢舉的很多,每個月約有一、兩件,在多次宣導後,現在民衆對境外保單已較謹慎,也會擔心被詐騙,最近接獲檢舉或詢問的件數已有下降趨勢。
保險局發現,近期屢有透過社羣媒體、網路以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等各種名義,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境外保險商品,提醒民衆切勿購買,以確保自身權益。由於簽發境外保單的公司,都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外國保險公司,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皆未經審查。
保險局指出,消費者如果買境外保單,會面臨五大風險,一是保險爭議處理困難,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二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爲中文譯本,資訊不透明,再加上語言隔閡,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三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保險安定基金相關保障;四被詐騙風險,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費;五境外保單不被我國法律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金管會強調,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停止業務、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