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單「母湯」 金管會示警四大風險

金管會提醒境外保單四大投保風險。圖/資料照片

境外投資型保單賺比較多?金管會9日列舉四大風險,即不受國內法規規範、不受安定基金保障、不易瞭解英文保單內容、不能抵稅或免稅,呼籲消費者不要輕易投保境外保單,若在國內行銷境外保單者,則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局表示,偶有接獲民衆檢舉有國內人士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名義,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境外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但這些保單未經金管會覈准,保戶權益不受保障,恐產生下列四大風險。

一是簽發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有些可能的確是國外知名保險業,但這些公司設立在國外,不受臺灣保險法令規範,金管會無法協助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必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二是日後若發生理賠、保全服務問題,因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在臺灣沒有據點,保戶需自行接洽遠在國外的保險公司,未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及保障,需由投保人自行處理,金管會難以提供協助,且地下保單的保戶權益,不在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也就是公司若倒閉,保戶將血本無歸。

三是境外保單多半是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可能出現對契約內容認知的差距,進而產生投保爭議。這部分金管會也無法協助,保戶可能要打越洋官司

四即地下保單不被臺灣法律所承認,因此投保地下保單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且地下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規定,也就是不享有保單死亡給付免稅的優惠

同時銷售境外保單是違法行爲,保險局表示,爲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若在國內替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衆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有招攬地下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證司法單位告發,或送金管會協助處理檢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