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挺性平 言行不是性侵藉口
這件被最高法院挑選爲有價值裁判的案件,男子聲稱被害女子沒有馬上報案、同意發生性行爲,但法官斥責「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將他判囚定讞;鈕承澤涉性侵也辯稱對方主動獻身,本案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未來的裁判結果受關注 。(本報資料照片)
雞排妹自爆在尾牙場上遭性騷擾,有網友攻擊她因平時作風大膽纔會引來爭議,但最高法院近日針對一起性侵案的裁判,強調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例如穿着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的特殊行業,性犯罪不可卸責。
法界指出,此次終審法院首次在判決中,清楚點出被害人的穿着或言行等,不能做爲加害者合理化犯行的藉口,將成爲司法裁判的重要法律見解。
終審法院首次引入性別平等國際公約的刑事判決,其導因是一名住在屏東的已婚外籍女子,與楊姓男子發生婚外情,兩人分手後,楊男卻要脅女子要將她的裸照傳送給她的親友,並再次要求見面,2018年9月15日她被迫赴約。
楊男開車將被害人載到東港鎮東港大橋河堤旁,雙方在車內談判,期間她多次接獲親友來電詢問狀況,楊男取走她的行動電話並加以性侵,過程中他還拿手機作勢拍裸照,佯稱將性交照片傳送給她的丈夫。
一、二審將楊男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他提上訴,辯稱案發時段的現場都有人在河堤附近活動,那裡並非人煙絕跡之處,如果被害人遭性侵,爲何不立即對外求救,且事後未立即報案及保全證據,可見她是自願發生性行爲。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臺灣已獲總統批准並頒佈,具國內法效力,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上,必須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
判決指出,性自主決定權就是「性同意權」,任何性行爲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No means No 」、「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纔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豆導案如何認定受關注
最高法院強調,不能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或指責被害人爲何不當場求救、不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聯繫等情狀,就合理化性犯罪的罪行。
另鈕承澤涉性侵案,他辯稱女方未傳達拒絕之意,暗指對方主動獻身,高院將他判刑4年,他提上訴後,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受到這件終審法院最新裁判意旨影響,「豆導」性侵案,未來是否也有相同的裁判結果,深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