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口角趁對方下象山猛踹致眼瞎 山友遭判1年10月
高院
陳姓男子前年10月與王姓山友衝突,隔日2人在北市象山偶遇,陳趁王沿石頭階梯步道往下走,自後踹了王一腳,王重心不穩跌撞階梯傷及左眼,一審依傷害罪判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爲,王左眼視力無視能,已達重傷害程度,改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陳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王是登山認識,因細故衝突,2019年10月12日下午2時,王在北市象山逸賢亭處撿垃圾,沿着石頭階梯往下行走時,遇見陳男,陳見狀以腳朝王背後處猛踢,王猝不及防,往下摔落而猛力撞擊階梯,致左眼視神經血腫、左耳外耳道擦傷、軀幹與四肢多處擦傷。
事後,王到醫院就診,醫師診斷王因左眼視神經血腫,造成左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左眼視力無光感,屬於無視能狀態,王報警提告。臺北地院依傷害罪判陳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及陳男均提上訴。
高院審理時,陳否認犯行,辯稱沒有用腳踢王,王是自己滑倒,當天是王先動手,全身壓到他身上,還拉他左腳,他爲了要掙脫,所以輕輕推王胸部一下,但王沒有跌倒,還站起來要追他,可能是王自己滑倒摔下去。另陳男律師則稱王左眼有舊疾,有可能是王自身情緒激動,引發左眼病變,認爲與陳行爲沒有因果關係。
但高院合議庭認爲,陳男證稱在案發前一天,王對他大呼小叫,還吐口水到他臉上,顯見陳男已因2人衝突而氣憤難平,有傷害王犯罪動機,不採信陳說詞,認爲王男左眼出現無視能狀態,已造成毀敗一目視能的重傷害結果,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陳1年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