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三讀 嫖妓法官「拿錢爽逃」5人僅1人被追120萬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8日三讀通關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法官若貪污,將會追回停職期間薪水對象若是退休法官則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基於「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目前被送到職務法庭審理的5名司法官中,只有陳玉珍可能被追回停職期間領取的120萬元,其他4人則僥倖逃過一劫。

此次通過的《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在懲戒程序及職務法庭運作上都有修改,並強化評鑑委員會職能,以及針對法官懲戒案件的判決引進多元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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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外界關注的「陳玉珍條款」,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貪污行爲,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本俸。爲使對退休或離職法官的懲戒發揮實效,在法官懲戒處分種類中,這次修法也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黃國昌發言。(圖/記者屠惠剛攝)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職務法庭受理監察院送來的司法官彈劾案,目前5人分別爲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已入獄)涉貪案臺中分院法官朱樑(停職中)嫖妓案、臺中高分院法官曾謀貴(已退休)收受當事人禮品案、前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已辭職)延遲辦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認事用法違誤案。但當中只有陳玉珍在停職6年間所領的120萬元辦薪會被追回。

雖然新法可追回貪污司法官的退休金、退養金及停職期間薪水,但僅限於新法施行後的行爲,所以不適用2017年退休的曾謀貴等人。不過爲了防止違法的法官被移送懲戒時「搶退」,條文規定被移送懲戒或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前不得申請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