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名醫保海外人身保險 身故理賠2億引發家族爭奪!兒子告贏繼母
名醫買海外人身保險身故後理賠610萬美金,引發家族爭奪告上法院。圖爲示意圖。(圖/pixabay)
臺中知名黃姓醫師疑似要規避遺產稅,向美國保險公司買人身保險,併成立境外公司,將保險受益人列爲該公司。保險公司在他去世後交付美金610萬元支票,卻遭該公司董事,也是黃醫師再婚妻詹姓女子拿走,辯稱是遺產,屬大家共有。公司最大股東,也是黃醫師與前妻生下的兒子一狀告上法院。臺中地院審結,判詹女敗訴應歸還,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臺中知名黃姓醫師與蕭姓女醫師結婚生子,多年後離婚,2012年與詹姓女子再婚。黃醫師在2001年向美國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2015年3月在英國海外領土之一的安圭拉設立公司,隔月將人身保險受益人變更爲該公司。他在同年8月寫下遺囑,2017年8月死亡,保險公司2018年7月開立保險金610萬美元(摺合臺幣1億9004萬5500元)支票,交給當時爲公司董事的詹女。
同爲該公司董事,也是公司最大股東的黃醫師與前妻生的兒子認爲,610萬美金所有權屬公司所有,經多次要求詹女歸還,詹女認定這筆錢爲遺產,已將支票提領放入自己帳戶,並拒絕歸還,遭黃兒以公司名義向臺中地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詹女主張,該境外公司是黃醫師生前爲規避遺產稅所設立,當時股東雖登記她、黃醫師的哥哥和兒子3人,但屬借名登記,除黃醫師外,其他人應該都是人頭,該筆錢爲遺產,屬公司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
法官審理後認爲, 原告爲外國公司,被告爲本國人,侵權行爲適用我國法律。 黃姓醫師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管會覈准的外國保險公司壽險,因此並不適用我國《保險法》規定,也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該保險契約受益人既屬該境外公司,則610萬美元保險金應歸屬該公司所有,非屬繼承人公同共有。
至於詹女認爲該公司除黃醫師外屬借名登記,其他人都只是人頭,法官認爲,該公司是獨立法人,與股東爲不同人格。無論股東組成爲何,法人人格並不受影響。因此,無論是否有股權登記借名關係,均不影響原告公司之成立及人格。
法官認爲,黃醫師2017年死亡,詹女雖以公司董事取得610萬美金支票,但該公司2019年1月股東會決議由黃醫師兒子擔任唯一董事,並決議將該支票繳回公司指定帳戶。但詹女未將支票繳回,兌現後也未歸還現金,辯稱是遺產應共同持有,拒絕返還,已不法侵害所有權,判詹女敗訴,除應歸還這筆錢外,也須加計百分之5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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