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菜販欠稅滯納1億4千萬!竟稱沒錢逃管收 高院發回
▲新北市某菜販欠稅滯納高達1.4億元,稱沒錢雙手一攤逃避管收,高院廢棄發回更裁。此爲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姜國輝攝)
新北市新店區傅姓菜販,6年內逃漏稅加罰鍰共計1億3千9百餘萬元。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查出他欠稅期間還匯款230餘萬美元到美國,認爲他應有能力繳納,因此向臺北地院聲請管收,但經駁回。行政執行署抗告,高院二度審理後,認爲有調查必要,廢棄北院裁定,發回臺北地院更爲裁定。
高院裁定指出,傅姓菜販在新北市新店區黎明路開設蔬果行,但他沒有申請營業許可,就進行中盤買賣。國稅局查出,他從2000年9月起至2006年8月間,銷售貨物金額合計高達5億8,917萬,因此追繳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在今年初已高達1億3,946萬餘元。國稅局催繳不成,移送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執行後,發現傅姓菜販已經結束營業,並舉家移民美國,但菜販在被查出欠稅後,一直到2009年間仍以匯票、旅行支票等方式,陸續匯款230萬餘美元(超過新臺幣6600萬元)到美國。另外菜販的胞兄也匯款給菜販在美國的同一名友人47萬餘美元(超過新臺幣1400萬元),臺北分署懷疑菜販隱匿資力,因此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管收的要件必須爲「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雖然菜販有陸續匯款美國的「隱匿或處分」財產的行爲,但菜販雙手一攤,表明目前除每個月繳納3千元外,這幾年到大陸做生意失敗後,已經沒錢可供繳納,故北院認爲不符合管收要件,駁回臺北分署的請求。
臺北分署抗告,高院4月間再度駁回。臺北分署再向最高法院抗告,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裁。高院審理後,認爲菜販明知自己欠下鉅額稅金,還陸續陸續匯款海外,也沒針對匯款金額的來源及去向提出合理說明及證據,因此高院認爲菜販是否有資力繳納,仍有必要調查清楚,日前廢棄臺北地院的裁定,發回北院重新審酌是否裁準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