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及美時兩大藥廠聯合行爲 公平會總計重罰逾2.8億

臺灣東洋藥品美時化學制藥因透過獨家經銷協議方式進行聯合行爲,公平會12日重罰臺灣東洋製藥2億2千萬元、美時化學制藥6千5百萬元總計2億8千5百萬元。

公平會接獲檢舉,臺灣東洋藥品、臺灣大冢製藥及美時化學制藥3家藥廠大腸癌用藥涉及聯合行爲案。不過,經過調查並在委員會充分討論後,公平會認定臺灣東洋藥品及美時化學制藥有聯合行爲,臺灣大冢製藥則未涉及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爲規定

公平會指出,臺灣東洋製藥的友復膠囊、臺灣大冢製藥的優富多膠囊,及美時化學制藥的復愈膠囊,都是納入健保給付的處方藥,且爲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的「三同」藥品。

公平會指出,臺灣東洋製藥除了銷售自有的友復膠囊外,還分別與臺灣大冢製藥的優富多膠囊、與美時化學制藥的復愈膠囊簽署獨家經銷協議書。其中與臺灣大冢製藥是屬於一般垂直經銷代理行爲,並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爲規定。

但是,公平會指出,臺灣東洋製藥與美時化學制藥的經銷協議,雖名爲經銷,實際上雙方是「合意」使復愈膠囊不在市場上銷售,違反聯合行爲禁制規定。

公平會指出,臺灣東洋製藥與美時化學制藥所產製的藥品都屬學名藥,具有替代性,彼此是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雙方卻透過簽署協議書的方式,約定東洋製藥按期向美時化學制藥支付一定金額的授權金,以取得美時化學制藥的復愈膠囊的獨家經銷權,同時限制美時化學制藥不得在國內自行或經由他人販售該藥品。

公平會指出,在此約定下,臺灣東洋製藥每年皆依約給付授權金,但從不曾向美時化學制藥下單購買或向醫院銷售復愈膠囊,因而使得美時化學制藥的復愈膠囊近年來不曾在市場上被銷售。也就是說,雙方藉由獨家經銷條款的約定,相互約束彼此的事業活動,合意使復愈膠囊不於市場上銷售。臺灣東洋製藥也因此在此三同藥品市場囊括並坐穩大約8成市佔率。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兩家的聯合行爲除了限制彼此間競爭外,也剝奪健保體系醫療院所患者原本因復愈膠囊參進市場可能享有的降價利益實質減少醫師對於藥品的選擇,甚或對健保藥價調整不利,影響治療大腸癌藥品供需之市場功能。公平會依法分別裁處臺灣東洋製藥2億2,000萬元及美時化學制藥6,5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