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約定移民加拿大 夫留臺工作毀約 妻訴離判準
陳姓男子一家在民國83年間決定移民加拿大,因當時財力不足,陳男便留臺工作待財力充足再前往團圓,不料,陳男卻屢以工作爲藉口,不前往加國探視妻小,且陳男在臺還以「有相親資格的單身男子」自居並不給生活費,妻子乃返國訴請離婚,最高法院2日以兩造長期以來僅有婚姻之名,無婚姻之實判離確定。
陳姓男子與妻小一家三口於民國83年間協議移民加拿大,因當時財力不足,陳男遂先陪同妻小至加國購屋,並約定由陳男先返臺工作,並按月支付加幣1500元作爲家用,待陳男解決財務問題離職後,再前赴加拿大與妻小團圓同住。
不料,陳男卻從翌年開始反悔,不再願意去加拿大與妻小同住,還不斷要求妻子與他離婚,甚至「家庭生活供給者」地位侮辱妻子,且陳男在臺還以「有相親資格的單身男子」自居,私自出國多次,並從民國88年9月起故意不給生活費,妻子在忍無可忍下請求法院判準兩人離婚,並要求陳男給付先前未給的生活費。
陳男在法庭則反駁說,因爲他在臺灣有工作,且身體無法適應加拿大的氣候環境,再加上身體不好需依賴國內醫療環境,所以,是有正當理由不赴加拿大與妻子同居,且兒子已成年就業,妻子也未依約返臺同住。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爲陳男未依協議赴加拿大、同居及支付生活費,期間長達10餘年,兩造長期以來僅有婚姻之名,無婚姻之實,彼此也欠缺夫妻關愛之情,因此判準兩人離婚,陳男並須給付應支付的生活費等費用,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