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人沒拘票 竹警遭判國賠6萬

新竹市警方四年前赴臺中市查案,對林姓男子逕行搜索、拘提,林控警察違法害他受傷,求償一三九萬元。臺中地方法院認爲警方逕搜合法,但無拘票將人帶往新竹,侵害人身自由,判國家賠償六萬元。新竹市警局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林男控訴,二○二○年八月廿二日接到警方電話,說他涉詐欺要搜索臺中公司,他到場後質疑警方沒搜索票,想打電話瞭解搜索是否合法時,遭警員拘提並附帶搜索、扣押手機,他想拿回手機又遭警員出腳掃過右膝,跌倒遭上銬。

林男說他膝蓋受傷,警方搜索、拘提都違法,還將他拘提到新竹市警察局,他沒積極抗拒,警方強制力逾必要程度,向新竹市警局求償一三九萬餘元。

竹警主張,拘提時沒拘票,但檢察官當時已開立,依實務見解待拘提完成再提示,且警員迅速將拘票送往搜索場所,過程沒違法;林傷勢應是自撞桌角造成。

法院認爲,竹警無票逕行搜索,有陳報法院經准予備查,逕搜合法,林的傷勢非嚴重,警方施以強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

不過警方搜索完畢,將人帶往新竹市警局過程沒有拘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拘提要件,未依法定方式限制林人身自由,有過失侵害他自由權利,判給付林男精神撫慰金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