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 提前新增地方債務限額60%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提前新增地方債務限額60%。(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華社報導,中國大陸第14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6次會議,24日通過「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授權期限爲決定公佈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會議指出,爲了加快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使用進度,保障重點領域重大專案資金需求,發揮政府債券資金對穩投資、擴內需、補短板的重要作用,推動經濟運行持續健康發展,

會議決定,授權中國大陸國務院在授權期限內,在當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的60%以內,提前下達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按照中共中央決策部署,根據經濟形勢和宏觀調控需要,中國大陸國務院在每年第四季確定並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具體額度。提前下達的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及時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批准提前下達的新增政府債務限額,編制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並及時向下級人民政府下達新增政府債務限額。下級人民政府依照經批准的限額提出本地區當年政府債務舉借和使用計劃,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報省級政府備案並由省級政府代爲舉借。

在每年中國大陸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預算報告和草案中,應當報告和反映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規模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情況。預算報告和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國務院及時將批准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政府新增債務規模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中國大陸國務院應當進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統籌發展和安全,確保地方政府債務餘額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更好發揮政府債務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國務院地方政府債務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要督促地方加強專案儲備和前期論證,優化專案申報、審批流程,保證審批品質,提升審批效率,確保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後,資金及時使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