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具保到限制住居
▲▼反課綱學生擬告少年法庭警侵人權。(圖/翻攝自北區反課綱高校聯盟臉書)
反課綱學生衝入教育部,遭警察逮捕且移送北檢的三名記者,堅拒以一萬元交保,致被改以無保釋放。如此反覆的過程,實讓人對檢察官執法的專業性與獨立性,產生嚴重的質疑。
檢察官在訊問完被告後,若認有羈押必要,就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押,否則,就應將被告釋放。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檢察官若認有羈押理由而無羈押必要時,仍可逕命保釋、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爲此等處分,仍可向法院聲請羈押。依此而論,北檢針對三位記者以一萬元保釋之決定,於法不僅有據,也能避免動輒使用羈押。惟須注意的是,此等手段來替代羈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仍須以被告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或湮滅證據、勾串證人等事由爲前提。
而由於現行刑法並無特別對未經許可闖入公機關的行爲有特別規範,故因不滿課綱微調的黑箱作業致闖入教育部的行爲,就可能觸犯法定刑在一年以下且爲告訴乃論的侵入他人住宅罪。又由於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或者第354條的一般毀損罪,皆須以毀損致物品不堪使用爲成立要件,故即便學生在闖入過程中有損壞情狀,若未達不能使用之程度,則在毀損罪不處罰未遂下,就無成立此等罪名的可能。
所以,學生衝入教育部的行爲,要非涉及輕罪,即是爲刑法所不罰,至於進入教育部現場的記者,若僅是以旁觀的角色爲採訪,也無與在場學生有任何意思聯絡,要說其爲共犯,實屬牽強,更有違罪刑法定。故除非記者有妨礙執行職務,甚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致可對之爲即時強制,否則,警察限制人身自由與扣留攝影器材等行爲,反會涉及濫權逮捕與強制等罪。
而對於此種涉及不當逮捕與移送之行爲,身爲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理應成爲抑制警察權的最重要機制。惜檢方竟屈就濫權的既成事實,致命以一萬元交保,卻遭三位記者悍然拒絕,則在檢察官也自知無任何犯罪證據,聲押必遭法院打臉下,也僅能對三人無保釋放。
只是檢方仍留有限制住居的尾巴,以試圖來保住檢察權的最後一絲顏面。也因此,三位記者肯定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的準抗告規定,向臺北地院請求撤銷此等形同爲濫用公權力護航的處分,既爲堅持自身的清白,也在捍衛新聞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