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不實標示 7月起開罰

農業部針對犬、貓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等訂定相關認定原則,不得宣稱「預防」、「改善」特定疾病,違者可罰三到十五萬元,預計今年七月實施。記者餘承翰/攝影

愈來愈多民衆捨得將錢花在寵物上,隨着寵物食品商機擴大,如今不僅人吃的保健食品依法不能宣稱療效,寵物食品也不行。農業部訂定相關認定原則,針對犬、貓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明確定義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樣態,如狗餅乾、肉條等食品不得宣稱「預防」、「改善」特定疾病,違者可罰三到十五萬元,七月上路,並將進行聯合稽查。

另也正面表列,像「保持眼睛明亮」、「維持免疫力」、「骨質保健」等,可做爲宣傳字句使用。

動物保護法早在一○四年四月即公佈新增第廿二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所爲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過去雖有縣市政府依此開罰,但因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定義不明,易產生爭論,地方政府多次希望農業部函釋。

農業部動保司副司長陳中興說,去年針對寵物食品標示易讓消費者誤解,或依獸醫師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裡會牽涉療效的問題,訂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讓地方政府稽覈時參考。

依照該原則規定,宣稱「無添加」等詞句,卻未載明產品成分,或宣稱「獲獎」等詞句,卻未說明授獎機構、 獲獎時間、獎項名稱,都屬「不實」。涉及醫療效能,如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動物疾病或症狀,或涉及改變器官、生理或外觀的功能,像是影響血壓、改變抵抗力、改變體型等,都屬「誇張或易生誤解」。

陳中興說,有些寵物食品宣稱,吃了可讓某種皮膚病變好,或吃了可治療關節炎、降血壓,這些都是醫學專有名詞,食品不可宣稱療效。

此外,該原則也明訂,有些表述內容不會被認定是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例如可使用視力、口腔或皮膚「保健」,或使用「維持」體型、活力、消化道機能等字句。

陳中興說,有些處方食品可冠上動物疾病或症狀名稱,但須加註「須依獸醫師指示下使用」的類似文字;另具國際公信力單位功效認證的寵物食品,可使用經該單位認證的詞句或類似詞句,如獸醫口腔委員會認證可幫助控制牙菌斑、控制牙垢等。

陳中興說,原訂今年元旦上路,但寵物食品業者認爲,換標改標時間來不及,因此將執行時間延到今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