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幸妤植牙糾紛遭病患求償130萬 二審勝訴免賠!判決理由曝光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遭周姓女子指控植牙醫療糾紛,認陳幸妤醫療不當致身心受創,甚至丟了街頭藝人工作,求償130萬元,周女一審敗訴,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下午宣判,認周女所提出證據,均不足以證明陳幸妤於療程中有何醫療過失及可歸責事由,駁回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該療程經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爲,陳幸妤施行切割調整病人牙齦肉處置,符合醫療常規;病人植體深度、長短,符合一般診所醫療水準,不影響病人後續植牙成果;依病歷紀錄,並無證據顯示植牙手術後有造成牙齒爆出,且依術後X光檢查、口內照片等影像,陳幸妤在植體種植位置及贗復物製作上,符合一般診所醫療水準。

合議庭指出,是醫審會鑑定結果,陳幸妤實施該療程均符合醫療常規,難認有何醫療過失行爲,所以周女依民法相關規定,求償130萬多元,難認有據。

合議庭表示,周女雖又主張其因療程與陳幸妤發生爭執,陳幸妤找警察來驅趕,造成其人格權受侵害。惟兩造因該療程發生爭執,陳幸妤因而報請警察到場處理,經核屬警察勤務內容執行職務事項,並無不法。

同時,周女雖又提出她牙齒整齊及缺牙、牙齒暴露的二張對照照片,據以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惟該照片拍攝時間爲何,是否如其所述,分別爲療程前、後所拍攝,周女並無法證明,且照片中缺牙、牙齒暴露情形,是否與其療程相關,並無從得知。

況周女活動假牙斷裂,才自行前往陳幸妤診所求醫,若如周女所述,求診植牙前牙齒確屬整齊美貌屬實,何需向陳幸妤求治?

合議庭認爲,周女所提出證據,均不足以證明陳幸妤於係爭療程中有何醫療過失及可歸責事由,而應依侵權行爲及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周女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爲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全案不得上訴。

臺南高分院今下午宣判,認周女所提出證據,均不足以證明陳幸妤於療程中有何醫療過失及可歸責事由,駁回上訴。全案不得再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