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金分離防弊案 曾宛如:做好公司治理更重要

臺大法律學院院長曾宛如教授。(圖/曾宛如提供)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因近期永豐弊案爭議社會再度瀰漫探討產金分離的氛圍,畢竟若產金未能分離,金融機構如銀行負責人,很有可能會因利益衝突,做出有違民衆投資大衆權益。對此,臺大法律學院院長曾宛如教授強調,從金融監理角度來看,問題不在產金是否真的要強制入法分離,而是如何有效地阻止關係人交易

以永豐金弊案來探究「產金」是否要分離爲例,其產金不分離的情況特別明顯,除金公司之外,還掌有紙業生技企業實質控制權,因此《金控法》第16條有規範股東適格性,強調須避免產業與金融結合經營目的就是爲了避免造成經濟力量過度集中,而影響銀行的健全經營。

不過,曾宛如認爲,金融弊案發生的重點往往在於所謂的關係人交易問題,尤其是在家族企業中更是明顯。一般來說,家族企業首重家族利益,在金融機構中的財務操作都相當龐大,也涉及金融秩序,時常牽一髮動全身;若金融機構原先在公司治理的架構下,無論是放款、承銷或擔保等各項業務,理應保有中立的立場,若遇到關係人是「自己人」的狀況,時常就會出現不當操作的空間,而這也是爲何各界要求產金必須要分離的主要原因

但以客觀角度看來,曾宛如強調,與其要求產金分離入法,其實仍是更應該聚焦在檢討關係人交易的弊端纔是。她說,若嚴格限制金融機構投資其他產業,對於經濟發展利弊其實有待商榷。而若不強制產金分離,當金融機構經營者投資或兼任其他產業重要控制者角色時,其在向銀行借錢或進行任何交易時,外界監督上的力道、積極度與主動性,會更加地明顯,也纔不會有那麼多的「藏鏡人」愈來愈難找。

曾宛如分析,就像目前法務部正在推洗錢防制一樣,最終若抓不到那實質受益者,所有的防範都是假的。假設「產金」分離之後,反而讓關係人「地下化」,這會增添「五鬼搬運」或「左手換右手」的不法情事更容易發生。

因此,曾宛如建議,重點還是要強化金融機構做該做的資訊揭露,如要求與董事長高階主管在3等親內的關係人資訊,儘量使其完全透明及公開化;接着透過內部的檢舉機制,讓獨董功能更能發揮制衡的力量;當發現有問題若未能按照法規走就給予嚴厲懲罰步驟,纔能有助於公司治理產生應有的效果,產金要不要分離,就不再是個重要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