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BNT疫苗主權議題難繞過 美國教授勸郭董「見好就收」
郭董事業做很大,但經常出爾反爾,承諾的投資計劃不是取消就是縮水。原因之一就是郭董好大喜功,在法律條件沒搞清楚前,就大肆張揚。
這次郭董又犯了老毛病,未搞清疫苗跨國買賣的法律規範,就誇口要從德國進口五百萬劑BNT疫苗到臺灣。我看在眼裡,心理爲郭董着急,只好隔空幫他上一堂法律課。
▲大家正看郭臺銘的鴻海公司與永齡基金會能否順利引進BNT疫苗。(圖/郭臺銘辦公室提供)
郭董要進口的BNT(輝瑞)疫苗,尚未獲得「正式使用核可」,而是以「緊急使用核可」的方式上市。銷售緊急使用核可的疫苗,藥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因爲疫苗沒有正式核可,藥廠無法購買「產品責任險」。
爲了讓疫苗順利上市,美國聯邦政府提供藥廠「訴訟豁免」保護,除非藥廠有「故意的行爲不端」,不管疫苗出了什麼差錯,施打疫苗的消費者都不能到法院提告。
美國政府提供的「訴訟豁免」,剝奪人民對藥廠提告的權利。萬一疫苗出了差錯,人民求償無門。因此,聯邦政府還要提撥一筆準備金,以便疫苗出錯時補償受害人。
簡單講,輝瑞疫苗可以順利上市,美國聯邦政府提供三個法律條件:
1)批准緊急使用核可
2)提供訴訟豁免保護
3)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三個法律條件都有「管轄權」的限制,只在美國(或德國)本土有效,不及於其他國家。爲了規避國際訴訟,藥廠會限制疫苗的施打地點,禁止買家轉運到其他國家。這也是日本要捐贈疫苗給臺灣,必須先修改採購合約的原因。
疫苗要跨國轉運,不論銷售或捐贈,當地政府也要提供上述的三個法律條件。首先,當地政府要批准緊急使用核可。接着,當地政府要提供藥商訴訟豁免保護。最後,當地政府要承擔疫苗出錯的損害賠償責任。
企業或慈善機構缺乏公權力,無法提供這三個法律條件,所以藥廠只與政府交易。就算有企業或慈善機構願意出資採購疫苗,當地政府仍然要「共同簽署」採購合約。
把這三個法律條件放在兩岸的互動,其複雜的程度又提高許多。
BNT疫苗的大中華區代理權,掌握在上海復星手上。復星取得代理權時,就有人放話臺灣休想買到疫苗。衛福部向德國原廠洽購時,果然因爲國家稱謂的爭議(中華民國、臺灣、或中國臺灣),採購案被擋了下來。
郭董自認可讓這個採購案起死回生,手法就是由永齡基金會扮演白手套,避開買方國家稱謂的問題。郭董未免太天真了吧!
就算這批疫苗由永齡出錢購買,衛福部也要共同簽署採購合約,提供上述三個法律條件。若衛福部還是以「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名義介入,原先卡住採購案的國家稱謂爭議依然存在。
要規避國家稱謂的爭議,衛福部只能用「中國臺灣」的名義,共同簽署永齡的採購合約。這個規避手法有幾個嚴重的陷阱:
一、臺灣落入中國的統戰圈套,在採購合約中接受「中國臺灣」的身份。蔡政府不會爲這種「喪權辱國」的採購案背書。
二、就算蔡政府同意用「中國臺灣」的名義簽約,中共也未必會放手,因爲BNT疫苗尚未獲得中國批准。如果這個疫苗可在臺灣施打,那表示中國的法律不及於臺灣,也就是臺灣享有獨立於中國的主權。
三、就算中國願意放手讓BNT疫苗在臺灣施打,德國藥廠仍要取得訴訟豁免。若這個豁免保護由蔡政府提供,臺灣還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非中國的一省,因爲地方政府無權提供德國藥廠訴訟豁免保護。
四、最後一個選擇,就是德國藥廠從中國取得在臺灣的訴訟豁免保護。問題是,這個豁免保護無法保護德國藥商在臺灣不會被告,因爲中國對臺灣沒有司法管轄權,所以臺灣還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輝瑞/BNT疫苗及莫德納疫苗。(圖/路透)
不論郭董如何打擦邊球,只要衛福部共同簽約,就無法迴避國家稱謂的爭議。就算蔡政府不堅持國家稱謂,這個採購案還是要面對臺灣主權獨立的事實。中國宣稱擁有臺灣主權的謊言,最終都會被戳破。
以上是我爲郭董上的一堂法律課,而且不收鐘點費。對郭董而言,這堂法律課來得有點晚,但還不到無法收拾的地步。我建議郭董見好就收,不要落到「臺、德、中」三面不是人的地步。
爲避免郭董再犯下類似的錯誤,我要順便毛遂自薦,願意出任郭董的國際商務顧問。郭董若有意願,在帖文下方留言即可。
熱門點閱》
► 「核酸PCR」檢驗量能難提升 主事者被綁上沈重的政治包袱(李卓穎、黃韻如、蔡牧勳、葉庭育)
► 斬斷傳播鏈!精準危險分層 建立主動快篩監視系統(陳秀熙、許辰陽、陳立升、嚴明芳、任小萱)
► 陳建煒/國產疫苗是否有效需要實證數據 控制疫情不能靠妄想
► 翁達瑞/代購緊急授權疫苗? 分析可知:基本不可能
● 本文獲作者授權,原文轉載自「臉書」,原標題爲「給郭董上一堂法律課」,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