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兒孫分得財產棄養母 老阿嬤打討房官司勝訴
高齡83歲的謝邱阿嬤在老公過逝後,原依靠北市2處房產出租收入養老、養病,不料,其子、孫在獲贈與這2處房產後,卻未善盡扶養義務,於是,老阿嬤提訟請求撤消贈與,臺北地院經審理判兒子名下房產需返還阿嬤,孫子名下房產則因不屬扶養義務人,而無需返還,全案仍可上訴。
▲謝婦老婦丈夫過世留下不少遺產,謝女2處賴以收租維生的房產在贈與兒孫後卻遭棄養,老婦打官司討房獲勝訴。(示意圖。/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謝邱阿嬤與夫育有1子3女,丈夫過世後留下不少遺產,兒子繼承了21筆土地和房市1處房子,謝阿嬤也分得子北市2處房產及現金數百萬元,原本衣食無慮的阿嬤卻分別在95、96年間,被法院判決將用以收租養老、養病的2處房產贈與兒子及孫子。
兒子在獲得這2處房產後,卻是自己過着富裕生活,不僅未善盡扶養義務,還在趕走原承租房客後,侵吞房客原該付與阿嬤的房租300萬元,且將應還房客24萬元的押金的債務留給阿嬤,謝邱阿嬤只好拿出最後棺材本和兒子打官司,請求撤消對兒孫的房產贈與,索討原有房產。
但兒子則抗辯指稱,當初母親繼承父親大筆現金存款、股票等遺產,他每月匯款且補貼母親醫療費,且雲林現住地也是他所提供,另雲林縣政府也按月發給母親新臺幣7000元的老人年金,母親生活應無虞。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調查,謝女年事已高,手術後需人看護照料,但她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兒子卻每月僅給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生活費用,根本不足以支應她的生活費用,因而法官認爲兒子未履行扶養義務,應將其名下房產移轉登記還給謝女,孫子部分因不屬於扶養義務人,則不需將房地移轉登記,全案可上訴。